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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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共选修课程的修读与管理,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增强学生学习自主性,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二)逐步建立配合专业教育、面向全校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的公共选修课程体系,公共选修课程学分管理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有关规定。(三)通识教育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务处统筹开设并管理,配合专业教育的公共选修课程由相关院部与教务处共同商议开设。二、公共选修课开课原则(一)开设公共选修课程的教师需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相关课程标准、教学进度表及考核方案等材料以备审查。(二)承担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具有讲师及以上职

2、称;2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3 .在某一领域有一定研究、造诣和学术成果。不符合上述条件者,需通过由教务处、督导办等部门组成的听课小组评审方可开课。(三)非专任教师己有教学工作量周课时超过4节,或专任教师周课时超过16节,原则上不再开设公共选修课。三、公共选修课选课原则(一)为避免学生盲目选课,公共选修课在开学第一周设有教师试讲和学生试听的环节。每学期第一周学生可自由听课、了解课程,便于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二)开学第二周进行正式选课。选课采用“优先制”的形式,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选、改选两次选课。初选结束后,教务处根据选课情况,取消不满30人报名的课程(特殊课程酌情处理),由相应学

3、院通知已选该课程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改选其它课程。选课结束后,学生不得退选、改选、补选等。(三)公共选修课教学安排由教务处发布,开学第三周正式开课。四、课程管理(一)公共选修课一般安排在第7、8节或第9、10节上课。(二)学生须按时上课和完成规定的作业,凡作业缺交1/2或缺课达1/3者,不计学分。(三)任课教师须严格管理学生出勤、课堂表现及作业等,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的60%+期末成绩的40%组成,考核侧重于学生能力的提升与素质的培养,同时重视学生学习过程的表现。(四)选修课的旁听学生,不计学分。(五)公共选修课程的课程质量评价由四部分组成1 .教务处收集关于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反馈信息,每两周汇总一次;2 .督导办每学期对于每门公共选修课的听课次数不少于1次,新教师或者新课程开课的听课次数不少于2次,期末汇总一次;3 .教务处收集学期末学生评教分数及评语汇总;4 .开课教师所在学院负责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的自查工作,并汇总自查情况。以上四部分信息填入公共选修课教学质量评价情况表(见附件2),反馈至任课教师和相关部门,并作为该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的参考依据。五、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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