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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目的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X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规章,尚未发布。待发布后,以国家总局规章为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内容2.1 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
2、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2.2 管理分工综合应急预案中“职业健康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章节内容进行;(2)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负责执行;2.3 事故处置、报告(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4)按照生产安全综合
3、应急预案事故报告程序,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并及时按需进行补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