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双证书”制度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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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行“双证书”制度的规定2002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中,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2004年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力争80%以上有职业资格证书领域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都能取得双证书,2006年这一比例要达到90%以上”。按照教育部要求,对我校推行“双证书”制度特作出以下规定:一、实行“双证书”制度已经成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普遍做法。使学生毕业时能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是高职院校教育宗旨和培养目标的具体化和现实化。我校决定把“双证书

2、”获取率作为衡量教育质量与效益的标志之一。二、要求各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必须获得一种以上有效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三、实行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责任制并列入各学院业绩考核制度,要求学生毕业时总体获证率达到9096以上。四、为保证“双证书”制度实施,教务处以及相关部门须协同工作,推动“课证融合”和“以证代考”教学改革计划的落实。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将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纳入课程构成板块和学分制度。要明确有效职业资格证书与相关专业课程门类的关系以及获取证书的条件、方法,加强学生职业资格证考试辅导工作。五、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性质和获取途径有效性两个方面:凡按照我校人才培养目标获取的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是有效的;凡参加校内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部门考试、参加各种职业技能竞赛等途径获得的有合法颁证资格的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有效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都是取得毕业资格的条件。六、列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并通过“课证融合”教学与培训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计算学分。七、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负责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部门。各学院要积极配合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登记备案、考前培训、证书颁发等工作。八、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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