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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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2年4月24H)县直各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以及省、市对成品油市场“打非治违”相关工作要求,为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现就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自储自用柴油是指企业(非煤矿山、码头等)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确需大量使用,在本企业生产场地范围内自储自用的柴油,仅为本企业生产的不能上路的工程车辆(如铲车、挖机、叉车、推土机等)提供加油服务。二、凡有自储油需求的企业应

2、向县商务部门递交书面安全承诺,经县商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查验,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等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设立储油装置(现场核定储油量)。书面安全承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工作要求承诺书;2.企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需自储自用柴油意见书;3.企业自用柴油设施设备清单、口用油量测算表及证明材料;4.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县商务部门收到材料,组织现场查验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三、凡己设立自储油装置的企业须每年向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内部自用柴油备案登记表;2.油品供应证

3、明(即购油的发票或货运单);3.企业自有车辆清单;4.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5.上年度成品油购进、使用情况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四、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应当使用专用油桶,并存放在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016-201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等要求的场所内,储量提倡日购日用。用油量特别大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撬装式加油装置,储油场所建设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016-2014)等规范执行,员工规范参照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

4、0-2007)执行。五、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应当做到油品来源合法、油品运输合法、油品质量达标、油品使用合规,建立油品进出管理台账,严格使用登记管理,做到油品来源可追溯、油品去向可追查。六、为确保安全,严禁擅自设立柴油储油点、严禁非自用企业设立柴油储油点、严禁在人口密集地设立柴油储油点、严禁自储自用柴油企业对外销售油品或变相销售油品等行为,如发现有此类行为的自储油企业则取消其自储油资格。七、县内各加油站(点)应切实落实“批发到站,零售到末端”的成品油流通管理机制,合法、规范经营,不得向擅自设立的柴油储油点销售柴油,不得向非法站点销售成品油。八、自储自用柴油企业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有

5、完善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流淌等安全设施,有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有符合要求的监控设备并联网到各乡镇、经开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的综治中心,有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的撬装式加油装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九、目前已实际自储自用柴油的企业,需要继续自储自用柴油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执行;凡不符合本通知相关要求的柴油储油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督促企业自行关停,并由企业聘请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拆除相关储存、计量等设施设备,对不按时拆除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关停、处置,对不按要求关停或拆除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

6、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并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启动问责机制。十、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自储自用柴油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行业安全管理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管理、合法经营。县直各相关单位要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职责,强化联合执法,着力市场整治,强化安全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十一、鼓励广大群众提供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线索,线索如查实将奖励举报人IooO-20000元。十二、本通知未尽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附件2关于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单位:位)(意见提出人所在单联系人:电话:地址:邮箱:修改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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