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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汽运有限公司公交公司车辆例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规范安全例检行为,确保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客运站应当建立客运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机构,负责安全例检的组织实施。例检机构应严格落实集团公司相关车辆安全例检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安全例检工作正常有效运行。第三条客运站应设置例检场所,例检场所面积应满足车辆安全例检的作业要求,应设有供检查客车使用的地沟。地沟的长度应当不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Ll倍,宽度不小于O.65m,深度不小于L3m,并配备安全电压的照明设施
2、。例检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车辆安全例检场所。应在例检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示,安全例检项目、检查方法、技术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第四条客运站应按日检车辆数配备例检人员,并按规定配备保证例检工作安全的停车三角木及例检工作所需的检验工具和量具。检验工具和量具主要有:检验锤、便携式照明器具、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以及套简扳手、扭力扳手、钢卷尺、钢板尺等。检验量具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使用。安全例检机构应对设施设备加强管理,保持设施设备技术状况良好。第五条例检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汽车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掌握
3、车辆构造和常用检验方法,熟悉客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参加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岗前专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安全例检)从业资格证。第六条客运站应当制订安全例检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目标,做好培训记录与总结。第七条客运站应与进站的背运客车所属客运经营者签订营运客车进站协议,明确双方关于安全例检的责任和权利,非严格履行协议。第八条客运站应建立健全安全例检各项记录、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第九条例检人员按照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如实、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第十条例检人员工作中,应遵守行为规范,佩戴标识,用语文明,认真作
4、业,秉公办事,不徇私情。第十一条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日检查一次: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营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排班发车,驾驶人不得用其运送旅客。第十二条短途客班车执行首检制,凭当日首检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短途客车例检由始发站执行,乡、镇、村发车的班车,由该车到达的第一个车站负贵例检;长期不进站的乡镇客车,车属单位应派例检人员上门检查,检查的频次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例检人员对经检验
5、合格的车辆签发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作为营运客车报班发车的依据。客运站调度应凭例检合格通知单安排班次,做好登记,并妥善保存通知单备查。第十四条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需要修理的,由例检人员开具安全例检不合格项目告知单,交当班驾驶人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维修企业检验员开具维修合格凭证,加盖维修企业印章。对涉及转向、制动、传动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重要部位,主修工及质检员应在告知单上签名认可。第十五条当班驾驶人凭维修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办理复检,例检人员进行复检,确认合格后,开具例检合格通知单,并做好记录。第十六条车站出站安检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当天例检合格通知单。否则不得放行。第十七条非客运站发班的其他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有关单位应配备例检人员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例检项目及标准按照部颁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执行,采取的方法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