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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学徒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工作的通知精神,招生招工一体化。校企共同制订和实施招生招工方案,规范招生录取和企业用工程序,推进招生招工同步、先招工后招生、先招生后招工,明确学徒的企业员工和职业学校学生双重身份,保障现代学徒制学生的合法权益。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学徒制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徒制学生,是指校企双方依据有关原则和协议招录,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由校企双方采取工学结合育人模式,培养满足企业需要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第三条学徒制学生管理应当遵循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坚持管理与教育并重、管理与服务并重、管
2、理与发展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学徒制学生管理应当全面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校企双方共同对学徒制学生进行职业素质、思想道德、法律和身心健康教育,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高度重视学徒制学生管理工作,制定具体措施,实施有序、高效管理。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具有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或相当学历的在职职工,经过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合格,取得入学资格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入学后,需签订企业、学校与学生本人三方协议,取得学籍,凡弄虚作
3、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上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向所在企业报备。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和所在企业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企双方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九条学籍管理,学校将现代学徒制学生纳入
4、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与企业人事部门对接,负责对现代学徒制学生的招录、注册、变更及退出等事项管理。第三章现代学徒制学生过程管理第十条校企双方对学徒制学生日常管理。企业导师与管理人员与学校学工部门、专业负责人对接,根据试点工作要求及企业生产岗位实际,负责检查现代学徒制学生的学习情况、工作情况,解决他们在工作、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第十一条学徒制学生注重提高自我管理能力,自觉做好生活、住宿、用餐等卫生,保持轮训场所、生活场所、运动场所以及其它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注重个人礼仪、上下级关系及与人沟通等,提高个人的整体素质。第十二条校企双方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学徒制学生的安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预防为主的
5、原则,定期对学徒制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安全事故,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学徒制学生主动配合,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身安全。第十三条建立校企双方的班主任和双导师的教育日志、手册制度,做好现代学徒制学生材料的信息归档工作,及时报送学院现代学徒制信息管理部门。建立学校、企业、学徒制学生、家长信息互通系统。第十四条校企双方建立现代学徒制学生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工作档案由专人进行管理,包括各类上报材料、学生档案、班主任和双导师工作档案等。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现代学徒制学生采取线上授课、企业实训和学校面授等多种形式,在完成企业岗位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完成
6、校企双方指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生产实训课程,生产实训课由企业负责组织考核,校内课程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考核成绩同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第十六条现代学徒制学生凡无故不参加学习、生产实训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期末考核资格。第十七条擅自不参加期末考核者,该课程或生产实训课程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因故确实不能参加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上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和企业管理部门请假并申请缓考,学校教务部门审核、校领导批准后可以缓考,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第十八条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
7、警告、记过处分的,经教育后表现较好者,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第五章留级与退学第十九条留级警告及留级参照学生升级、留级、退学与退学试读的规定(2013年4月第三次修订)文件执行。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徒制学生在学习期间,必修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达到9门给予退学处理,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三)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四)本人申请退学的。(五)证据确凿在校外有违法乱纪行为的。第二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和企业管理部门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8、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此类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第二十二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自被确认退学之日起即取消其学籍,一般不予复学。退学的学生,在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第二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继续教育学院和企业人力管理部门申诉,由续教育学院负责,企业监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续教育学院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退学决定或复
9、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四条现代学徒制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企业考核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标准或企业考核不合格,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返校通过补考或重修达到毕业标准则给予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二十六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续教育学院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第二十七条
10、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并需经过省教育厅审核验印方可颁发学历证书。第二十八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注册。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七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一条现代学徒制学生考采取过程性与终结性、学校与企业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实现评价主体多元、评价方式多样,双方构建合理的评价机制,对学生的学习过程综合评价。第三十
11、二条校企双方负责学徒制学生的日常考核评价工作。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建立学徒制学生日常考核评价标准,按学期对学徒制学生的综合职业素养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学生的个人档案并报送学校现代学徒制信息管理部门。第三十三条校企双方主管部门建立学徒制学生考核评比制度,对获得优秀的学生进行表彰,优先推荐参加省、学校先进学生、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活动,相关奖励记入学生档案。第三十四条对优秀班集体优先推荐参加学校先进班集体评选,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班主任、双导师绩效考核。第三十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向报送给所在企业留档。第三十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第八章保障第三十七条各试点项目单位应当维护现代学徒制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第三十八条现代学徒制学生合格毕业后,应当优先为试点项目企业服务。第三十九条现代学徒制学生在企业轮岗学习期间,应当给予不低于本单位实习生待遇的劳动报酬。第四十条现代学徒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四十一条各试点项目单位成立由学校、企业、双导师、家长和学徒制学生代表组成的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的申诉,并及时、公正地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维护现代学徒制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