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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小学教育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办法1、学校实行教育教学事故通报制度,及时对出现的教育教学事故进行全校通报。2、教育教学事故发生,或被发现、检举后,职能部门进行查证、落实,按照查证、落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行政办公会研究,报校领导审批。教师本人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教学事故申述仲裁中心”提请复议。3、一级教育教学事故,学校对责任人做通报批评,记入业务档案。4、二级教育教学事故,经校工会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由责任人做出检查,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年度考核不得评优,扣发当事人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5、三级教育教学事故,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由责任人做出检查,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年度考核不得评优,扣发当事人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6、四级教育教学事故,由责任人做出书面说明材料,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当事人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7、一学期内发生三次一级教育教学事故按一次二级事故处理。8、对教育教学事故的检举和认定,应本着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对隐瞒不报的,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捏造歪曲事实、徇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检举揭发及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加重一级处理。若出现教育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未涵盖的内容,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