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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镇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莱州市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责任内容和分工第一条党工委政府及其下属村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紧密联系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及时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的廉政建设理论和方针政策,学习党风廉政
2、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宗旨观念和廉洁从政、遵纪守法意识。(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党风廉政法规,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四)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落实所承担的反腐专项治理任务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五)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第二条党工委、政府及其下属村领导班子的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本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
3、设的部署、要求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会,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保证工作效。(二)领导、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三)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廉洁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四)带头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教育管理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纪行为和不廉洁问题。(五)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查办案件工作的组织协调,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4、,排除工作干扰和阻力。第三条党工委、政府及其下属村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班子正职或分管副职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分管的业务工作和分管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正职领导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和建议。(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全面掌握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司情况,指导和监督制定工作计划,抓好落实。(三)帮助分管部门、单位及时发现和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纠正不正之风,并及时向正职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四)负责组织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
5、督检查和考核,参加并指导分管单位的党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五)模范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廉洁问题。第四条党工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各村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分工:(一)党工委书记对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工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和政协联络员负直接领导责任。(二)办事处主任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办事处副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三)党工委副书记对分管部门负直接领导责任。(四)党委成员对所在部门、分管部门负直接领导责任。(五)办事处副主任对分管部门负直接领导责任。(六)包片领导对所包村领导班子
6、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七)各村党支部书记对村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第二章责任考核第五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基层领导班子和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纪委会同组织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六条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英通过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保证考核客观、全面、公正、准确。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并做为年度总结的重要内容。第八条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委反腐倡廉实施意见中部署的各项任务。(1)廉洁自律工作。(2)查处违法违纪
7、案件工作。(3)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情况。要制定标准,真实、准确地反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第九条考核结果要向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反馈,存入本人廉政档案。第十条纪委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通过全面或专项检查、与基层主要领导谈话、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进行考察了解、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汇报。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好,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较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问题较多、群众反映较大,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考核为不合格单位,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二)领
8、导干部对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造成问题较多、群众反映较大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四)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责任分工,凡分管范围的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视情况给予直接负责的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诫勉处理。第十二条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一、二、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命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足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和主管人员的责任。(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问题,不能及时认真解决,致使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群众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政策秩序的,或者对发生重大事件不报告、不认真采取措施解决,造成后果的,追究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