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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民法院于_年_月一日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管理人为为规范公司重整期间的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管理人、公司在重整期间的所有财务活动。第二条管理人、管理人工作机构、公司及其人员不得擅自使用管理人和公司的账户、资金,任何人员不得将未经审批的财务收支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第三条管理人和公司的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第四条财务核算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财务人员依法对各项支出
2、的票据、凭证及核算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和监督。会计账务核算要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证和账表相符。第五条财务人员应及时整理好会计资料,接受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定的会计师进行的审计。第六条出纳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及时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收入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收到现金,应开具收据,收据应连续编号;支付现金应及时向对方索要凭据。对于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应根据收付款凭证及时登记入账。对应存档的收据、借据及时装订成册、保存备查。第七条公司重整期间为开展工作需要,设立管理人银行账户,设立或指定公司的专用银行账户。现金收入原则上必须存入管理人开设的银行账户,经(管理人负责人或其他有权主
3、体)审核同意后可以存入陕西第一针织有限责任公司的专用银行账户。第八条对外支出要本着“保证必要、合理控制、厉行节约”的原则。第九条管理人发生日常工作费用的支出和报销经(管理人指定的财务人员)审核后报(管理人负责人或其他有权主体)决定。管理人、管理人工作机构需要发生其他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时,应按企业破产法、方案(如有,管理人制定的其他有关文件、方案、规定)的规定进行决策,由相应的工作机构报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审核后交管理人负责人决定。第十条公司重整期间的费用支出按照公司现有流程审查后,需报(管理人负责人或其他有权主体)审核后决定。管理人向公司(债务人名称)拨付的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经营(或其他用途)之外的任何用途。第十一条公司重整期间,除公司正常经营必需开支外,不得违反破产法的规定进行个别清偿。第十二条除本制度及法律和管理人另有规定外,公司现行财务制度原则上保持不变。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管理人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年_月_日起执行。公司管理人_年_月一日附件一:财务审批单申请部门申请日期_年_月一日申请事由申请人签字签字(如有)签字(如有)管理人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