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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与对策20某某年某月,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集中办理通知”),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成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主力军。为此,某某市S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S区院”)组织力量,对20某某至20某某年间本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深入调研。通过查阅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与该时间段内某某名在矫未成年人一对一访谈、与司法矫正工作人员座谈、开展司法所巡查等方式,了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更有针对性地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提升监督效果。一、S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及遇到的问题(一
2、)在矫未成年人和矫正工作人员情况1.在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年龄方面,入矫时某某周岁以下某人,某某至某某周岁某某人,某某周岁以上某某人;解矫时未满某某周岁的某人,已满某某周岁的某某人。罪名和刑罚方面,犯盗窃罪某某人,故意伤害罪某人,聚众斗殴罪某人,其他类型犯罪某某人,且均系宣告缓刑后接受社区矫正。身份特征方面,男性某某人,女性某人;无业人员某某人,学生某某人,打工某人。2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在人员数量上,S区共有某某个司法所、某某名社区矫正专门工作人员,另有司法协管员某某人。在人员配备上,大多数司法所为“某名专门工作人员+某名司法协管员”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在专业素养上,大多数矫正工
3、作人员不具有教育学、法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3 .矫正小组的情况。此次调研的某某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除某人档案中无矫正小组成员内容外,另某某人的矫正小组均由某-某名成员组成。各组组成人员差别较大,虽然均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但仅有某个小组将教师、监护人纳入矫正小组,某个小组将社会志愿者纳入帮教小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妇联等儿童工作相关人员几无参与。(二)矫正工作开展情况20某某年某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设“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专章,要求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别进行,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以及提供职业技能培
4、训,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S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差别较大。1.矫正措施情况。在常规矫正措施方面,均为每日手机打卡,每周、月按时报到、定期参与劳动和学习、撰写思想汇报。在特色矫正措施方面,20某某年某某月,S区司法局委托心理咨询机构开展“萤火微光,正新计划”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项目。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后,直接在司法局做SCL-90.社会支持量表以及“房树人”投射测试进行初筛,若其存在抑郁和焦虑症状,再用SDS、SAS进一步筛查。由心理咨询师对上述量表结果进行分析,提出矫正建议。若发现心理不健康未成年矫正对象,再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开展
5、个别心理咨询或团体心理辅导等。另外,针对未成年人还会在初次面谈后提供某一某次生涯规划咨询。2 .学习教育情况。在学习内容上,某某名未成年矫正对象主要学习法律知识,20某某年增加疫情防控相关内容。通过访谈了解到,在矫人员学习的法律知识主要集中在刑法、社区矫正法某某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爱国主义教育等。虽然学习面较广,但与其所涉犯罪、青少年相关犯罪相结合的内容不够丰富。在学习时间上,矫正对象每月集中学习8小时。在学习效果上,大多数矫正对象认为这种被动式法律知识学习效果不佳,认为照本宣科式的学习教育过于枯燥、容易走神、学不进去。3 .劳动教育情况。查阅某某人档案发现,采用打扫卫生完成劳动的有某某人,除
6、杂草某人,清除道路“牛皮癣”某人,撕乱张贴、斑马线安全指导员各某人。开展劳动的地点也不尽相同,有社区街道、司法所、农贸市场、未成年人自己家等。经了解,各司法所之所以没有组织大规模矫正对象劳动,主要是出于人身安全、疫情防控的考虑。同时,调研发现近某年来这一情况有所改变。已有部分司法所组织矫正对象走上街头,以志愿者的身份开展普法宣传,或以“青少年普法宣传”活动为平台,组织在矫未成年人到场协助签到、维护秩序。4 .落实分别矫正情况。调研发现分别矫正情况并不乐观。在学习方面,某某人中仅有某某人为个别教育;劳动方面,仅有某人采用个别劳动。另外,从座谈的某名在矫人员情况看,某人受邀加入了所在司法所社区矫正
7、人员微信群,而微信群成员同时包括了在矫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三)矫正中存在的问题1 .社会调查工作亟待改善。一是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简单、质量不高。2022年某某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某某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办法),该文件附件中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要求较为详实,列举了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社会交往等多个项目。但司法部“社区矫正执法格式文书”中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内容较为简单。实践中出于便利考虑,社会调查员常会选择使用司法部的格式文书。由此引发了调查评估意见书格式不统一、内容简单、质量不高问题。二是社会调查员未认清社会调查报告的功能定位,亦未将其作为制定矫正方案的依
8、据。调研中发现,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社会调查仅是法院判处缓刑的参考,故部分社会调查既未留存也不归档,更没有作为制定矫正方案的依据。2 .矫正工作专业化还需加强。对于基层社区矫正机构而言,人力不足、工作不专的情况现实存在。矫正工作人员数量较少,身兼多职,精力和专业能力均有不足。S区某某个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在某至某人,未有司法所安排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更有一些司法所长时间甚至从未接收过未成年矫正对象,故不仅人手紧张、专业知识缺乏,且实践机会极少。同时,由于社区矫正专业化程度低,导致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式、项目与成年人没有实质性区别,未能有效体现社区矫正法关于“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的
9、要求。另外,矫正项目缺乏针对性、吸引力,很难调动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积极性。如与在矫人员王某某座谈时,谈到对社区矫正的感受,王某某回答,“社区矫正就是在熬时间,把判决书上的时间熬完了,我就解脱了”。3 .社会力量参与度不高。在法律层面,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并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力量参与,稳步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强大的后盾支持。但由于对志愿者并没有明确定义,导致各社区矫正机构对志愿者存在不同理解而影响工作开展。S区司法局虽然推行了“萤火微光正新计划”项目,但由于社工组织主要在司法局开展工作,与各司法所
10、相隔较远、交流不多,加上心理评估相关资料归入“矫正执行档案”而非司法所的“矫正工作档案”,故社工的前期工作并未被司法所有效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出现脱节。4 .家庭、学校的融入度不够。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更加注重组织适应其身心特点,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矫正过程中,家庭成员、学校的参与极为重要。但在实践中,除了个别家长和学校老师被纳入未成年人矫正小组外,大多数情况下家庭和学校的功能缺位。调研中,仅有少数矫正方案提及“督促家属发挥一线监督帮教作用”等内容,且档案中亦未反应出家庭成员对矫正的具体作用。另外,通过座谈发现,在读的矫正对象担心影响学校生活,并不愿意将自己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告知学校,这也是
11、学校参与度不高的原因之一。二、S区未成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现状及遇到的问题(一)工作开展情况1 .监督主体。S区院是统一集中模式试点院之一,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主动介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同开展监督工作。但由于未检人员大多对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不够熟悉,加之“捕、诉、监、防、教”一体化模式下工作内容繁杂,故目前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工作仍以跟踪帮教为主,以监督执行为辅。2 .监督方法。通过设在S区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大数据应用系统,检察机关已能够实时查看辖区各司法所矫正情况。为便于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S区院在区司法局专门设置了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可以查阅社区矫正相关信息。但目前办公室实际运
12、行不充分,仍然主要通过查询司法行政部门工作台账、档案、与刑事执行部门联合巡查司法所、与社区矫正人员个别谈话等方式开展监督。3 .监督手段。S区院未检部门主要采取“事后监督”和“事中介入”两种方式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事后监督”即传统的监督方式,主要针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违法行为,通过口头纠正、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进行监督,如针对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人未落实分别矫正情况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事中介入”即检察机关采取与社区矫正机构共同开展社区矫正的方式进行事中监督。如针对因犯盗窃罪由本院起诉后判处缓刑的陈某某,未检部门与司法所共同制定矫正方案,将其监护人纳入帮教小组,组织其参加“莎姐”进社区
13、普法活动,并作为志愿者辅助检察官开展活动。(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监督理念不明晰。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凸显个别化、精准化,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首先要在理念上认识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有别于成年人。要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必须充分把握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本身的意义,即通过实施帮教和个性化矫治,帮助其真诚悔改、顺利回归社会,而非是为了监督而监督。目前不仅司法行政机关对这一理念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部分检察人员也认识不深刻。2 .监督力量薄弱。由未检部门进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虽有信息上更为全面、理念上更为契合、帮教上更为专业等各方面优势,但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相比,对社区矫正
14、的熟悉度、与司法行政部门沟通的顺畅度等方面的差距明显。且未检部门职能庞杂、人员有限,深度介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教育活动显得心有余力不足。3 .事后监督为主,监督质效欠佳。一是监督时间滞后。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和裁判环节无法直接介入,在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关键环节,只能通过事后抄送文书或通过设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来查阅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或随机查看在矫未成年人学习情况,听取工作人员的情况介绍等,这些均为事后监督。二是监督流于形式。针对社区矫正机构违法行为,主要通过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等形式进行监督,缺乏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实践中已经存在就相同
15、问题反复纠违,但对于纠违后的整改效果缺乏监督和跟踪,下次仍就同一问题继续纠违的情况。三是监督重程序轻实效。目前社区矫正监督多见于对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监督,较少对社区矫正具体活动内容和实际效果开展监督。这种以程序瑕疵为依据的事后追惩式处罚,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落实特殊矫正措施的事中监督本义相差甚远,难以完全体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的价值和目的。三、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具体思路(一)针对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监督意见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调查不够规范、矫正方法不够专业、社会力量参与不够充分、家庭学校融入不够深入等问题,检察机关应注重提高监督意见的针对性,以切实提升监督效果
16、。1 .关于完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一是要明确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人员负责收集相关背景材料。鉴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事务繁重,大多也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可由社会调查员进行相关材料收集并提交司法机关。二是明确由社会调查员与社工共同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目前大多数司法行政机关购买了社工服务,为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入矫心理测评,可考虑在社会调查员将上述基础材料收集完毕后,与社工一同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社工中的心理咨询师可从专业角度分析未成年人人格情况,提出更高质量的处遇建议。三是社会调查报告可分阶段完成。即在侦查阶段需完成客观材料的收集;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主观性较强、制作难度较高的社会调查报告。在材料形式上,客观材料要来源合法、收集程序正当,能够保证公诉人在法庭上举示并接受质证;而专业的社会调查报告应按照专门的格式制作,其内容限制公开,可作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处遇的参考,也是为后续社区矫正方案制作奠定基础。2 .关于加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