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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建设单位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