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学前资助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荔湾区学前资助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广州市荔湾区学前资助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6)22号)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办函2017)54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44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以及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学前教育
2、资助政策体系,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一、资助对象(一)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事实无人抚养幼儿及其他优抚对象。资助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父(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2 .父(母)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3 .本人持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儿童福利
3、证或持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4 .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或三甲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或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为孤独症(与自闭症同义)。5 .因公牺牲警察、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子女(有相关证明)。6 .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扶贫手册)。7 .部分地区户籍幼儿,如国家核定的680个贫困县,革命老区,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户籍、少数民族(有当地街道(镇)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二)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农村地区、随迁子女家庭等经济困难群体的3-6岁幼儿。资助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农村地区户口(以国家统计
4、局当年公告的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查询结果为准),且存在家庭经济困难。8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居住证上登记住址在荔湾区辖区内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子女,且存在家庭经济困难。(三)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和幼儿班,为就读的36岁残疾幼儿和特殊幼儿提供扶助教育的工作课时补助。课时补助对象接收的幼儿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或三甲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2.本人持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为孤独症(与自闭症同义)证明。二、资助申请流程(一)申请每年春秋两季,幼儿园向家长广泛宣传资助政策,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其监护人
5、按照区教育局关于做好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的工作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基础信息和资助项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完成申报工作。(二)审核幼儿园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资助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区教育局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幼儿名单在本园宣传栏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三)审定公示结束后,由区教育局审定。(四)发放审定通过后区财政部门将资助资金划拨至相关幼儿园账户,相关幼儿园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给受助申领人。三、资助标准(一)对符合本文第一点第(一)项条件的幼儿,按每人每学期25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受资助的幼儿资助。(二)对符合本文第一点第(二)项条件的
6、幼儿,按每人每学年4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受资助的幼儿资助。(三)对符合本文第一点第(三)项条件的幼儿园,按每人每学期2500元标准给予幼儿园工作课时补助。四、经费来源资助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和“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由区财政结合上级下拨专项资金按承担比例配套落实。五、实施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执行本规定,确保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落实园长为资助工作第一负责人,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二)完善学前资助基础信息根据省、市的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监督和指导有关幼儿园认真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
7、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学前教育受助幼儿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三)建立严格规范程序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制度,资助要制定规范的程序进行申请、公示、评审、审核、发放并向社会统一发布,确保程序规范、结果公平。(四)强化资金管理应将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资助人数和标准足额安排。将财政补助资金全额用于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不得挪用。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截留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落实减免收费等政策幼儿园不得因减免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同时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六)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事实无人抚养幼儿及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七)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六、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