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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干线航道、沿江沿海港口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投资主体组建、明确或者委托的,依法承担本省公路水运工程立项后建设实施阶段组织、协调和管理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含代建单位)或者项目管理机构。第三条建设单位信用
2、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法定义务履行、合同履约和荣誉信息。法定义务履行、合同履约信用评价以单个建设项目为评价单元。荣誉信息以每个建设单位为评价单元。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依据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检查结果、处罚决定、奖惩通报等相关信息,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对建设单位法定义
3、务履行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综合管理、招标管理、合同管理、计划进度、投资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生态环保、廉政建设和其他。第七条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从业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建设单位合同履约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信息,按照评定标准对建设单位合同履约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设计变更、计量支付、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生态环保、廉政建设、信用承诺和其他。相关从业单位在项目合同有效期内,通过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对建设单位的合同履约进行评价,评价可以按照季度或者年度进行。相关从业单位未对建设单位进行评价的,默认评价分为满分;评价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不予采信。评价信息应当实时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
4、。委托代建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可以按照评定标准对代建单位的合同履约行为进行评价。第八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为AA、A、B、C、D五个等级。第九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采用计分制,总分值为100分,其中法定义务履行评价分值为70分,合同履约评价分值为30分。第十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下列规定确定:AA:95分评分100分;A:85分评分V95分;B:75分评分V85分;C:60分评分V75分;D:评分V60分。第十一条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应当具备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
5、12月31Ho第十三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上年度的信用评价工作;高速公路、过江通道等项目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确定全省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等级。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负责多个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并且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评定标准,分别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并按照项目投资额加权平均对建设单位信用进行综合评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信用评价信息录入厅建设市场信
6、用系统,并将评价结果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上公示。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本省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A级的,在当年度无信用评价信息的,其信用等级可以按照上年度评价结果延续一年。延续一年后仍无信用评价信息的,其信用等级调整为暂定A级。连续三年在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无投标活动、无信用评价信息且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无信息更新记录的,其信用信息予以冻结;需重新启用的,应当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更新其相关信息。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的具有行政、事业性质专门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不纳入本实施细则进行信用评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评价
7、内容,对其所属的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考核。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等其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行为评价标准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一、项目管理机构或承担单个项目的建设单位评分(一)法定义务履行评价表法定义务履行评价表序号考核项目扣分实得分说明总得分(满分100分)1综合管理(5分)2招标管理(10分)3合同管理(5分)4计划进度(5分)5投资控制(5分)6质量管理(15分)一票否决,对照表注的要求7安全管理(15分)8生态环保(15分)9廉政建设(15分)10其他(10分)注311加分项(10分)注:1、考核评分实
8、行扣分和加分相结合的方式,扣分项直至该项指标分扣完为止,每项最低为O分。2、序号110项扣分标准如下:(1)建设单位履约考核不认真,对相关考核条款执行不力,应当发现却未发现相关问题,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扣0.5分/项次。(2)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或政务处分的,视情节轻重按0.12分/次(或人次)扣分。(3)受到行政处罚或政务处分的,视情节轻重按25分/次(或人次)扣分。(4)受到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按515分/次(或人次)扣分。(5)单项分扣至0分为止。(6)属于信用等级动态调整的不良行为,按照规定直接定级。3、序号11加分项具体加分标准见表4。4、评价总分满分100分,超
9、过100分的按100分计,最后按70%计入综合评分。5、在建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直接定为D级。(二)合同履约评价表2合同腹约评价表序号考核项目合同约定内容/标准文件/专用文件条款扣分实簿分说明(A级以下注明违反的合同条款)总得分(满分100分)1进度管理(10分)2设计变更(10分)3质量管理(IO分)4安全管理(10分)5计量支付(10分)6生态环保(10分)7廉政建设(10分)8信用承诺(10分)9发包人义务(10分)10其他问题(10分)注:1、评价总分满分100分,最后按30%计入综合评分。2、相关从业单位根据合同条款对建设单位进行逐项评分。对建设单位不履行
10、合同约定,情节较轻或者对当事人造成一般损失的,扣0.15分/项次;情节较重或者对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扣510分/项次;情节严重或者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扣10分/项次。3、相关从业单位未对建设单位进行评价的,默认评价分为满分;评价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不予采信。4、委托代建项目,项目法人对代建单位的履约评价适用此表。(三)综合评分1、对承担单个项目的建设单位的综合评分为:Z=70%H+30%L+RZ:综合评价得分。H:法定义务履行评价得分。1.:合同履约评价得分。R:建设单位荣誉加分。二、承担多个项目的建设单位评分Rii=l2iCiZD=号-ZG式中:Zd:承担多个项目的建设单位信用综合评
11、分。i:对建设单位进行评价的项目数量,i=k2.noZi:建设单位在单个项目综合评价的得分。Ci:建设单位某个项目总投资额,以亿元为单位,G超过1亿的按照四舍五入取整计算,G不超过1亿的按照1亿计算。R:建设单位荣誉加分。算例:某建设单位负责共有4个项目,项目投资额分别为0.5亿、1.8亿、9.3亿、36.1亿,项目综合得分分别为100、90、95、92,荣誉加分6分。对该建设单位综合评价的总得分为:ZD+ 6 = 98.6IXloO+2x90+9x95+36x921+2+9+36三、动态调整表3信用等级动态调整表行为代码不良行为信用等级说明GSJS-1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信用等级调整为B;
12、原信用等级为B及以下的,按降低一级处理调整期限不少于1年GSJS-2发生较大质量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信用等级调整为C源信调整期限不少于2年用等级为C的,调整为DGSJS-3在建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及重大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直接定为D级调整期限不少于3年GSJS-4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GSJS-5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GSJS-6被交通运输部或者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调整至被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GSJS-7被省级及以上其他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的调整至被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注:同
13、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动态调整的,其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四、荣誉信息国家和省有关荣誉表彰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参照加分标准执行。表4荣誉信息表(列举)序号表彰单位表彰项目获表彰单位或个人加分备注1交通运输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感动交通十大年度人物3于认定当年加分(跨年度的只记一次),获得多个2交通运输部全国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33江苏省人社厅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24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25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最美交通人1奖项可累计10分封顶。6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全国交通运输行业“诚信单位(集体)和个人”17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18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交通工匠1注:1、荣誉信息加分后信用评价总分高于100的按100计。2、加分项限本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