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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安监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说明第一条根据芦政办发【2016】18号和区常务会议纪要,为规范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进步等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每年年度预算中安排。第四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区安监局负责归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第五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安全监察:主要用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及救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配置、基层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和基层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配置补助。(二)应急管理:主要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演练、应急装备配置;(三)宣传培训:主要用于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四)考核奖励:主要用于全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安全隐患整治、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考核奖励和事故举报奖励;(五)信息体系: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控网络平台建设、专家库建设;第六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现行财政制度使用,不得用于捐赠、赞助,不得移用挪用。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