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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高新区工业用地“标准地”达产复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朝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复核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以“标准地”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第三条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复核是指在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达产期限内,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甲方权利,组织相关部门对工业项目投产时间、达产时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能耗指标、环境指标进行核定的行为。第二章工作分工第四条高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的各项约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达产联合复核。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并在
2、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能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的信息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的牵头部门应当汇总各参与部门的具体要求,主动与建设单位接洽,组织现场联合复核,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将达产复核意见书面送达建设单位,听取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并负责核查建设单位投产时间是否符合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税务、工信、统计、供电等部门负责对达产时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能耗指标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环境指标进行核查。第五条参与达产复核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各项指标复核的具体办法,公开发布,并向建设单位做好政策解读。第六条参与达产复核相关职能部
3、门应明确达产复核具体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七条达产复核基本工作流程(1)复核启动(2)指标核算(3)现场核查(4)形成复核意见(5)资料归档第八条达产复核应在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达产日期之后1个月内组织开展由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的牵头部门启动,并函告复核参与部门。第九条发展改革、工信、生态环境、统计、税务等参与部门应及时核算各项指标数据,书面反馈至牵头部门。投产不足一年的,计算月度平均值,再测算年度数据。各参与部门能够直接掌握的指标数据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确需建设单位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列明清单,反馈至牵头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的牵头部门应当汇总证明材料清单,统一书面
4、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供证明材料,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此项指标不达标。第十条对于确需实地检测的指标数据,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成立检查组,指定两人或两人以上持相关证件,依法依约开展现场检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明查、暗查的方式。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检查结果,核算指标数据,并及时反馈至牵头部门。第十一条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的牵头部门应依据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指标数据核算结果,起草达产复核结论性意见,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出具“标准地”达产复核意见,书面送达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标准地”达产复核意见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牵头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单
5、位提出的异议举证材料进行复核,存在重大分歧的,也可以组织建设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陈述。建设单位提出的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调整“标准地”达产复核意见。建设单位未提出申辩或者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的,“标准地”达产复核意见作为达产复核结果予以采用。第十二条达产复核办结后,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的牵头部门应当对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归档。第十三条若项目提前达产,建设单位可自行主动向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的牵头部门提请复核;若项目需延期达成,建设单位需提前30日向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的牵头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延期。延期的具体期限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项目情况,经集体
6、研究确定。第十四条自约定达产年限后每5年,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一次达产评估。亩均产值、亩均税收指标在评估期内可统筹平衡。第四章复核结果第十五条达产复核结果出现某项指标违约行为发生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允许建设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整改到期后,由牵头部门组织单项复核,确定合格的,通过达产复核;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处理,违反合同约定的,执行违约条款。第十六条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依据达产复核结果,按照高新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奖惩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第五章争议裁决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提供数据与有关职能部门采取的数据存在出入,影响复核结果的,由复核牵头部门报高新区管委会研究,确定处置措施。第十八条因履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发生争议的,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按照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