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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云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一、起草背景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拓展涉粮案件线索来源,通过举报奖励制度,持续强化群众监督作用,依据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起草了云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b二、起草目的进一步规范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标准、发放程序等工作,提升粮食购销执法监管效能。三、主要内容(一)奖励适用情形举报人向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二)明确举报程序举报人应当逐级举报,相关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向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直至举报至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人在反映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时,需注明或留下由本人实名注册并正常使用的手机号码,以便办理奖励事项。(三)细化奖励资金标准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按1500元奖励;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1%奖励;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2%奖励;罚款
3、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3%奖励;罚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150000元奖励。(四)奖励资金发放程序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查处举报并作出行政罚款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举报人有关奖励决定,并启动奖励程序。举报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提出奖励资金兑付申请。举报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奖励资金兑付申请,或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举报人放弃奖励的,要作出书面申明。(五)相关要求和责任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时,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审核。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后,发现存在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情况骗取举报奖励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依职责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