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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举报途径,相关线索的接收受理、办理按国家有关举报奖励办法执行。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举报奖励工作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适当奖励,举报人自愿领取。第三条举报人向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
2、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第四条举报人原则上应当逐级举报。相关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向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直至举报至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人在反映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时,需注明或留下由本人实名注册并正常使用的手机号码,以便办理奖励事项。第五条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或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三)举报事项
3、经查证属实;(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第六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依职责开展核查,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核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一)举报人为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人员的;(二)在收到举报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已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
4、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四)举报线索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五)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六)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七)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等法定程序的;(八)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第八条给予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二)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
5、的,按照一个举报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三)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州(市)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就本部门的举报线索查实处理情况进行奖励;(四)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举报线索调查中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不对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给予奖励;(五)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奖励要求。第九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案件举报奖励由本部门负责发放。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一)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按1500
6、元奖励;(二)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1%奖励;(三)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2%奖励;(四)罚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3%奖励;(五)罚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150000元奖励;第十条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使用非现金方式兑付,具体按照财政预算相关规定执行办理。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财政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兑付奖励资金,并接受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监督。第十一条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查处举报并作出行政罚款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举报人有关奖励决
7、定,并启动奖励程序。举报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提出奖励资金兑付申请。举报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奖励资金兑付申请,或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举报人放弃奖励的,要作出书面申明。第十二条举报人在收到领取奖励资金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领取奖励。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时,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审核。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后,发现存在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情况骗取举报奖励的,或者存在其
8、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依职责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相关信息。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中涉及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9、。云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审批表编号: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身份识别信息开户银行及户名银行账号受举报时间举报人联系方式举报内容查办结果核查部门行政处罚金额奖励金额承办部门和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财务部门负责人意见承办部门分管局领导意见局主要负责领导意见备注注:该表一式两份,由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填写,财务、存档各1份。云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粮举报奖字(号根据云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决定对举报的案件(案件编号:)给予奖励资金元(大写:,请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供能够辨别身份的
10、有效证明、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等。如果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还应当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此代表需持所有举报人授权的授权书。逾期未办理身份确认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联系人:联系电话: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年月H注:此文书一式叁份,举报人、财务、存档各一份。放弃奖励资金申明年I件 于案.本人,身份证号:举报的号:),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云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通知给予我本人奖励的资金元(大写:),本人郑重申明放弃。申明人(签字并盖手印):联系电话:年月日注:此文书一式叁份,举报人、财务、存档各一份。此文书空白处由举报人手工填写。委托领取奖励资金授权书本人,身份证号:,于年月日举报的案件(案件编号:),经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云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通知给予我本人奖励资金元(大写:卜本人因故无法办理奖励资金领取,现委托,身份证号:为我办理有关奖励资金领取手续。委托人(签字并盖手印):联系电话:受托人(签字并盖手印):联系电话:年月日注:此文书一式肆份,委托人、受托人、财务、存档各一份。此文书空白处由委托人手工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