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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减免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暂行规定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减免学费对象主要是指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中经济困难的孤儿、伤残病学生、烈士子女、双下岗家庭子女、革命老区经济困难学生等。第二条学费减免等级分为全额减免、半额减免和部分减免。第三条每年按照每生(不含应届毕业生)50元的标准控制学费减免总额。第四条申请减免学费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纪律,上学年未受到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3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热爱所学专业
2、,成绩良好;4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集体,团结同学;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铺张浪费、吸烟、酗酒等不良现象;6 .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且在参加勤工助学时无被用人单位辞退现象。第五条新生入学时因经济困难不能缴纳学费者,可以先办理新生“绿色通道”手续,申请缓交学费,入学后可以通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缴纳学费,第二学年开始按学费减免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为加强对减免学费工作的领导,成立减免学费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监察审纪处负责人,减免学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第七条减免学费工作每年(一般在6月份)一次。程序是: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经所在班级讨论,所在院(系)审核后,报校学费减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张榜公示。第八条学校对减免学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不定期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者,除追回被减免学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九条本意见自XXXX年9月开始在不参加“三结合”成才工程的学生中实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关于减免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意见(XX大学字(20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