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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申诉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校在籍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方面的处理结果不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适应本办法。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的在校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是被申诉人。申诉人、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由分管监察工作
2、的校领导,监察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负责人,学院教师代表,校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学校法律事务室主任及法学教师(法律顾问)组成。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第五条申诉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方便学生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校有关规定的正确实施,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申诉范围及要求第六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处理的决定;(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3、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第七条学生认为学校的处理决定所依据的学校管理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相抵触,在申诉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八条提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人是认为学校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学生;(二)有明确的被申诉单位;(S)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范围;(五)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出。第九条提起申诉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诉书。包括:申诉人、被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诉人签名,提起申诉的日期,相关证据材料等;(二)学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S)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权限的授权
4、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申诉人所递交的申诉书应以当面递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送达时间以收件人签收为准。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日为递交日。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诉依照以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二)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三)申诉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诉人于7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或者未
5、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诉人放弃提出申诉。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期限。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范围的;(二)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S)超过申诉期限的;(四)申诉人重复申诉的;(五)主动撤回申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诉的;(六)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七)已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的。第三章申诉处理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应当自申诉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诉人可以查阅被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处理决
6、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学校相关的管理制度为依据。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进行查询或调查,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的意见。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处理终止。申诉期间内,被申诉人改变原处理决定的,不影响申诉处理。但是申诉人撤回申诉的除夕卜。第十六条申诉委员会对被申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复查所认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
7、,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处理决定或者确认该处理决定违法违规。L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 .适用依据错误的;3 .违反规定程序的;4 .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处理行为违法违规的,被申诉人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将情况上报申诉委员会办公室。(S)被申诉人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处理决定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被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决定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决定。以违反规定程序为由作出撤销
8、决定的除外。第十七条对申诉人依据本办法第七条提出的对学校管理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诉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规定内容不合法的,在作出申诉决定时一并作出确认学校管理规定无效或者部分有效的决定,并可责令有关部门重新修改有关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申诉委员会自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决定以书面方式作出,加盖学校公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申诉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学生对申诉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XX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条本办法关于申诉期间有关5日、7日、10日、1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收到申诉书、受理决定作出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XX大学字(2005)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