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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第三条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校党委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党委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2、第四条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第五条党委全委会必须有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第六条党委全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列入议题的内容由分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重大问题或重要议题,应在会前进行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第七条学校办公室是党委全委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会议议题征集、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纪要起草、会议服务、决议监督执行等相关工作。二、议事范围第八条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第九条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设、重大改革方案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第十条听取党代会筹备情况报告,审议党代会报告(草案);选举常委和书记、副书记;研究贯彻学校党代会决议、决定的意见和措施。第十一条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第十二条审议学校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第十三条讨论决定正处级干部的任用。第十四条上级党组织要求和党委常委会提交的其它重要事项。三、议事程序第十五条会议严格按照议题进行,坚持一事一议,凡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会议不予研究。原则上不临时动议或表决事项,紧急事项、突发事件除外。第十六条会议在研究讨论时,由分管校领导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先作汇报,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最后表态,在集中参会人员意见基础上,按照民主
4、集中制原则,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对重大问题,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时,同意意见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对有特殊要求事项的表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四、决议执行第十八条会议议决事项以党委全委会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受其委托的副书记)签发。第十九条全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第二十条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党政领导按工作分工,认真组织落实;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应向党委常委
5、会汇报。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重新履行决策程序。五、会议纪律第二十一条出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与会者,会前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或请其他委员转达,但不计入表决票数。第二十二条党委全委会在讨论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议题时,本人须回避。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会议保密制度。参会人员,除按规定公开相关内容外,不得泄露会议内容,不得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第二十四条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将党委全委会会议纪要和记录的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整理归档,移交学校档案馆。六、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党委全委会研究确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