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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少有害员工健康的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五条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得使
2、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第六条公司设立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总经理任主任、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等人员任副主任,成员各事业部部长组成。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总经理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第八条工会主席等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领导。第九条各事业部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十条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职责:(一)制定职业卫生对策与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二)督查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三)制定职业卫生奖惩事宜。第十一条相关人员职责(一)总
3、经理1、全面领导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应负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3、定期召开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会议,听取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问题。(二)工会主席等管理人员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负责组织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年度计划。3、负责组织重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实施、竣工验收。(三)员工职责1、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知识,遵守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2、发现职业中毒和中暑事故隐患时,及时报告部门领导、安全生产部及综合管理部。第十一条相关部门职责综合管理部负责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部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护、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治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其职业危害因素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方可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操作人员需经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第十四条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
5、十五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要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第十六条各部门在维护、维修存在射线的生产装置前,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维护、维修现场应设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十七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第十八条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实行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可疑职业病人的复查。第十九条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长期保存。第二十条由员工个人提出职业病诊断的,如能确诊为法定职业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由公司承担,否则其本人承担。第五章职业危害申报第二十一条公司按
6、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六章检查和考核第二十二条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检查按公司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制度执行。第二十三条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考核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