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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荣誉表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各类学生荣誉称号,构建科学的学生荣誉体系,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表彰。第三条学校学生荣誉表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学校培养目标和学生个体发展目标的一致性;(二)坚持以德为先、学业学术为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三)坚持层级协调、分类覆盖,实现对学生多元化发展的科学引导;(四)坚持设置科学、程序规范,确保评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第四条学校对获得各类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并按照学生奖励有关规定对获得校级及
2、以上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第二章校级荣誉称号设置第五条校级荣誉称号是指以XX大学委员会、XX大学、共青团XX科技大学委员会等名义表彰的荣誉称号。第六条校级荣誉称号分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两个类别。第七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包括:优秀共产党员、十大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科大青年五四奖章、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兼职辅导员。第八条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包括:先进基层党组织、先进班集体、十佳班级、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团支部、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等。第三章荣誉称号评定和推荐第九条学校学生工作
3、委员会下设评奖评优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主要由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学生荣誉称号设置、评定、推荐、表彰等工作的统筹协调。第十条校级荣誉称号的评定由各牵头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评选办法组织实施。组织部牵头负责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的评定;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负责十大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兼职辅导员、先进班集体、十佳班级等荣誉称号的评定;团委牵头负责科大青年五四奖章、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团支部等荣誉称号的评定;研究生
4、工作部牵头负责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等荣誉称号的评定。第十一条校外学生荣誉称号推荐工作由牵头部门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学校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务实、必须的原则设置部门荣誉称号,并制定明确的评比办法,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选。第四章表彰奖励第十三条学校每年组织全校性学生表彰会议,对获得校内外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牌(奖章)。第十四条获得学生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标准由牵头部门按照相关奖励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五章荣誉管理第十五条在荣誉称号评审过程中,牵头部门负责审查申报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条件。对于在评比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于已获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牵头部门负责收回其证书,追缴其所获奖金等奖励,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六条设立学生荣誉称号的牵头部门要定期调研学生对荣誉称号的意见建议,做到科学设计、动态调整,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培养学生良好的荣誉观念。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