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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拓宽学校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高等教育法、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募集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1 .学校欢迎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个人或团体为XX大学教育事业捐赠;2 .学校鼓励各学院(附属单位)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以建立、发展和壮大学院(附属单位)基金;3 .各学院(附属单位)、各地市校友分会有责任、有义务向校友宣传XX大学的捐赠项目,积极鼓励校友支持学校的发展与建设;4
2、 .所有社会捐赠的募集必须遵循节约与可持续发展的原贝L提高社会捐赠的效益;5 .所有社会捐赠的募集必须重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第三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L社会捐赠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2 .社会捐赠应在互相尊重、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确保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的统一;3 .社会捐赠应具有完整的使用规范和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范使用捐赠资源。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XX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是在XX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社团法人。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
3、作。第五条校基金会的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照校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通过合法、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使用资金(策划、设立资助项目)。其职责是:L策划、联络捐赠项目;4 .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5 .审核、办理学校及各学院、各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6 .拟定捐赠管理、资金使用等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7 .跟踪了解社会捐赠的到位情况,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 .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9 .组织
4、实施基金项目的申请、立项、使用、评估等审批工作;10 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11 负责各类捐赠证书的制作与颁发;12 .收集整理捐赠信息,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第六条各学院(附属单位)均可申请在校基金会下设立学院(附属单位)基金,经校基金会审核通过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设立,同时建立学院(附属单位)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三章捐赠流程第七条申请捐赠的个人或团体可直接通过银行转账或登录校基金会网站进行网上捐赠。大额捐赠可与校基金会或学院(附属单位)基金管理委员会取得联系,双方共同商议确定捐赠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并由校基金会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第八条学校审批通过后,
5、由校基金会或学院(附属单位)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一律以XX大学或XX大学教育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第九条各学院、各单位所有捐赠款项一律进校基金会专用账户,校基金会负责跟踪了解捐赠资金的到位情况,其中基建类项目捐赠款由校基金会转拨学校财务处,并按捐赠协议统一管理。捐赠款项的入账必须遵守民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校基金会代表学校出具有关收据及接收证明。第十条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股权、房产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由受赠单位与学校图书馆、博物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6、有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并报校基金会备案。第十一条各学院、各单位在争取和募集社会捐赠过程中,应提前与校基金会取得联系,严格按照上述捐赠流程办理,不得私自签署协议和接受捐赠。第四章基金的设立第十二条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非限定性基金统一纳入校基金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有利于XX大学长期发展的项目,由校基金会根据章程及学校发展需求支用。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根据基金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附属单位)
7、基金(指各学院或附属单位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学院或本单位的基金)。第十三条设立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IOO万元。第十四条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水平和办学条件的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实验室、基础设施等建设,设立奖学(教)金、助学金、教席基金、国际交流基金等。第十五条基金的名称一般由“XX大学”(或XX大学下属学院)、捐赠个人或团体名称(视捐赠方意愿)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如“XX大学陈忠堂奖学金”、“XX大学数信学院80级校友奖学金”、“XX大学文学院基金”等。第十六条
8、除奖学(教)金、助学金外,以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原则上其捐赠金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第五章基金的管理第十七条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公平、择优、择需”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第十八条基金必须具备详细的章程、管理办法及使用细贝L并设立单独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该基金的管理和实施。各基金管理委员会在校基金会的管理下开展工作。第十九条学校基金由校基金会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章程、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学院(附属单位)基金由学院(附属单位)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报校基金会审核备案。第二十条各项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校基金会会同该基金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基金
9、的章程、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各项基金在校基金会设立专用帐户,按项目单独核算,并定期编制财务明细表,接受审核。第二十二条各项基金由校基金会统一进行收付款项、开具收据、编制报表、颁发证书等管理工作,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与审计。校基金会于每年年初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第二十三条各项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由各基金管理委员会向校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第二十四条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各项基金每年可从可用经费中提取适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及
10、日常行政办公开支等,提取数额不得超过上一年使用经费总额的5%,可累积使用。第六章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二十五条各项基金因完成功能、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该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终止申请,报校基金会审核。第二十六条基金终止前,必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七条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由该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剩余财产必须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纳入校基金会发展基金由校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第七章捐赠鸣谢第二十八条校基金会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第二十九条所有捐赠单位及捐赠人的捐赠信息,均将备案存档,并定期发布在校基金会网站及校基金会有关刊物上。第三十条校基金会视情况以命名、铭记、颁发奖项等各种方式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表示鸣谢。第三十一条校基金会向连续捐赠奖学(教)金、助学金满十周年的单位或个人颁发XX大学教育基金会“真知奖”。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以XX大学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处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XX大学基金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