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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岩区农业农村局执法程序及流程图(一)检查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且其中至少1人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是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从其规定。2、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调查。3、检查时,应当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程序。4、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的书面记录,经被调查人核实后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二)立案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
2、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调查取证1、对立案处理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2、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3、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四)案件的审理和处罚决定1、调查终结后,
3、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审理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有关依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3、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处罚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给予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4、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的陈述和申辩,查明属实的,应当采纳。5、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要及时组织听证。6、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4、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五)执行1、下列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2、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3、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当事人
5、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书面申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后,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周款的机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六)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结案:(1)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2)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3)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4)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4)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