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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和xx省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XX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严禁签订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和对外借出款合同。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济合同仅指使用学校预算资金或专项项目资金支撑的授权支付的经济业务合
2、同,具体包括:基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小型修缮项目(含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以及与其有关的货物、服务)、物资设备采购、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等购买合同。不包括科研合同与劳动合同。也不包括纳入政府采购,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支付款项的物资设备与图书采购经济业务合同。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五条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财经领导小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并负责合同管理办法的解释。第六条各业务主管部门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第七条学校办公室负责授权委托等手续的办理。财务处负责“XX大学合同
3、专用章”的管理。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第九条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合同的审核、授权范围内合同的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等工作。(一)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专用设备、设施的采购和日常维修合同;负责各类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办公家具采购及实验室、试验站内部修缮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二)学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学校授权管理的校内房屋、场地及其他国有资产等财产租赁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负责学校授权与社会机构、企业、个人等,以学校名义合作创办幼教、中小学校
4、、职教类学校、培训机构等合同的签署及合同履行,合同加盖“XX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并报财务处一份备案;(S)校园规划建设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四)后勤集团:负责学校各类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及校内旧建筑物拆除(校园规划建设处新建项目原址旧建筑物拆除工程除外)工程合同,小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及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五)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合作处等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附属单位、XX师大资产经营管理
5、有限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签订的合作办学合同进行审核、提交学校审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教务处负责教材采购合同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六)财务处:负责借、贷款合同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七)图书馆:负责书刊、数字资源购买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A)审计处:负责各类委托审计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九)其他单位按照XX大学有关采购和招标的管理与监督制度的规定,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经济合同的审核及监督。第十条经济合同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把关并签署意见,以确保学校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第十一条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
6、采用标准文本。第十二条各类合同由校长亲笔签署,或由校长授权委托相关负责人签署。未经授权,校内任何人不得签署合同。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第十三条各类经济合同统一使用“XX大学合同专用章”,除第九条第二款之外。第十四条合同文本校内留存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一份送档案馆,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各一份。第三章合同审签程序第十五条建立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与财务处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7、。第十六条经济合同订立时,应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审查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承办部门先进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的审查,并负责落实合同经费来源,确定合同的标的、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在此基础上草拟合同文本,并填报XX大学合同盖章审批表,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文本及XX大学合同盖章审批表后,负责审查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的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财务处对合同条款是否有损学校利益,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财务处在收
8、到审核完毕的合同文本及XX大学合同盖章审批表后,在合同文本上加盖“XX大学合同专用章”。第十七条经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查后,存在不确定事项或有争议的合同,可提请分管校领导进行审核;分管校领导认为是重大经济合同的,可先提请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内容、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提议召开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对合同的具体内容做进一步审核。第十八条合同审批及签署应由审批人或签署人亲笔签字,不得以签字章或私人印章代替。第十九条各承办部门向财务处呈送合同初审稿时,除提供XX大学合同盖章审批表外,必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一)属于招标采购的,需提供招标采购审批表、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二)非招标
9、采购的项目,提供相关审批表、竞争性谈判纪要、单一来源采购说明等;(S)学校聘用的律师审查合同后出具的律师函;(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条各承办部门办理合同审核事项时,应指定本单位承办人员具体负责,不得由非本校职工代办。第二十一条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正本、招投标资料及其他初审材料一同报送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保存。对于各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签署完成,但文本中存在明显错误的经济合同,财务处有权要求订正,否则不予备案。未备案的合同,不能作为资金支付依据。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必
10、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并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经合同承办单位验收或提供相关数据后,财务处根据合同文本及相关部门签章方可办理资金结算。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二)没有经费预算的;(S)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四)付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未出具代付款证明的;(五)合同未归档备案的。第二十六条合同执行
11、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第二十七条合同作为学校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第二十八条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合同自行终止。第五章法律和经济责任第二十九条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一律无效,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合同会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会审部门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审查中因主观故意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第三十三条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泄露合同秘密或学校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XXXX年6月1日起施行。原XX大学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