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对投资机构首轮投资科技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给予风险补偿的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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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对投资机构首轮投资科技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给予风险补偿的实施细则(试行)为落实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要求,鼓励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早期投资力度,激发早期投资活力,省市(有条件的市(地)联合建立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各按50%对在联合建立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的市(地)开展首轮投资的投资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一、支持对象本细则支持对象是指对建立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的市(地)入库企业进行投资并发生投资损失的投资机构(含基金)。二、支持条件(一)本细则所称的投资机构,是指符合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登记,合法存续并正常经营,主要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

2、型企业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依法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登记;2 .实收资本(或实缴出资额)不低于100O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或实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100o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3 .有明确的投资领域,且投资后不是第一大股东;4 .对省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生实质性投资;5 .对于基金类投资机构,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省发改委完成备案;6.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7 .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

3、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8 .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9 .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二)本细则所称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符合黑龙江省“4567”现代产业体系布局或所在市(地)重点产业布局,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 .种子期企业指首轮投资发生时设立3年(含)以内的企业。初创期企业指首轮投资发生时设立3年以上(不含),且不满5年(含)的企业;(三)本细则所称的首轮投资,是

4、指企业首次获得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以投资机构投资后企业第一次股权变更时间为准)。首轮投资有一个以上投资机构联合投资的,应当有联合投资协议;未签署联合投资协议,仅对第一个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的投资机构予以风险补偿。(四)对投资机构在本细则印发之日后开展首轮投资发生的投资损失给予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投资种子期企业单笔投资金额应在50万元(含)以上,投资初创期企业单笔投资金额应在200万元(含)以上。三、方式及标准(一)补偿方式。采取风险补偿支持方式,从首轮投资之口(以股权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时间为准)起5年内退出并发生投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损失补偿。(二)投资损失的认定。投资损失指投资机构在项目入库期

5、内,因被投资企业清算、股权公开挂牌交易、股权转让等实现投资股权退出时发生的投资损失。对于部分退出的首轮投资,按照首轮实际投资额乘以退出比例减去退出收入计算损失,且仅对第一次退出进行投资损失补偿。对于投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对同一项目进行多轮投资,仅对首轮投资部分的损失予以风险补偿。(三)补偿标准。对投资种子期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最高不超过首轮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投资损失补偿(补偿额度不高于投资损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投资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最高不超过首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投资损失补偿(补偿额度不高于投资损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四、工作程序(一)建立全省投资

6、风险补偿项目库1.省科技厅与有条件的市(地)签订联合补偿协议。2 .省科技厅与签订协议市(地)发布项目入库通知。3 .入库申报。各投资机构在完成首轮实际投资后可向企业所在市(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入库申请。4 .地方审核。被投企业所在市(地)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支持条件”对投资机构及被投企业进行审查,并对审查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地)科技管理部门报省科技厅。5 .项目入库。省科技厅组织相关单位对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上报的投资项目进行汇总并审核,同意后纳入全省投资风险补偿项目库。6 .常年受理。全省投资风险补偿项目入库工作采取常年受理的方式组织。(二)风险补偿

7、兑现程序1.省科技厅联合相关市(地)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对上年度投资机构发生的风险损失启动补偿兑现工作。7 .发生投资风险损失的投资机构,向被投企业所在市(地)提出补偿申请。8 .被投企业所在市(地)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查核实后,向省科技厅出具推荐函。9 .省戒技厅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按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10 省级部分补偿资金下拨后30日内,市(地)部分补偿资金完成拨付。五、资金管理和监督(一)省科技厅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责任;省

8、财政厅负责对省科技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会签,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地)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省科技厅要求,负责政策兑现等相关工作;市(地)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做好政策资金拨付工作。(二)获支持投资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资金的投资机构,一律取消补偿资格,并由省科技厅追回奖补资金,上缴省级国库。(三)对违反财经纪律,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省科技厅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四)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科技厅编制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

9、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强化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指导,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省科技厅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会监督、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部门之间联动,督促科技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科技厅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六、附则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保持一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结合政策执行实际情况,省科技厅及时对专项资金支持成效开展评

10、估论证,建立财政投入动态调整机制。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职责负责解释。关于黑龙江省对投资机构首轮投资科技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给予风险补偿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一、制定目的为落实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要求,鼓励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早期投资力度,激发早期投资活力,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起草了黑龙江省对投资机构首轮投资科技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给予风险补偿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风险补偿细则),建立省市(有条件的市(地)联合投资风险补偿机制,明确省市各按50%对在联合建立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的市(地)开展首轮投资的投资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二、有关说明风险补偿细则共六个部分

11、。第一部分“支持对象”,明确支持对象是指对建立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的市(地)入库企业进行投资并发生投资损失的投资机构(含基金)。第二部分“支持条件”,明确支持的投资机构需为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登记,主要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被投资的企业需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第三部分“方式及标准”,明确补偿方式、投资损失的认定、补偿标准等内容。第四部分“工作程序”,明确建立全省投资风险补偿企业库,并明确了企业入库流程和风险补偿的申报、审核、拨款等程序。第五部分“资金管理和监督”,明确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第六部分“附则”,明确实施日期、修改依据、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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