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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依法依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包括学校所属企业、公司、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活动。第三条财务收支审计旨在监督、审查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落实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
2、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第四条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处按照学校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五条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一)预算管理情况(二)财务管理情况(三)收入管理情况(四)支出管理情况(五)结转、结余管理情况(六)专用基金管理情况(七)资产管理情况(A)负债管理情况(九)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管理情况第六条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审查预算编制原则、编制程序、审批流程的合规性、健全性。各单位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均须纳入预算管理,编制程序和审批流程应
3、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二)审查预算执行过程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关注是否存在无预算列支、超支、挪用、资金使用进度明显缓慢等常见问题;(S)审查预算调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调整程序的合规性。预算调整应有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调整说明,调整程序和审批流程按照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四)审查预算执行的结果和效益。实际执行结果和收支预算不应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关注实际执行结果是否实现了预定绩效目标。第七条对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审查财务规章制度完善程度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审查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三)审查
4、会计资料(主要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第八条对收入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审查收入的完整性,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学校各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应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二)审查各项收入分类的准确性,会计核算的合规性;(S)审查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的合规性,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滥收费、乱集资等问题;(四)审查票据管理制度,包括票据购买、领用、核销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第九条对支出管理情况
5、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审查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科研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的真实性、合规性,重点关注有无虚列虚报、违规发放等违规违纪问题;(二)审查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三)审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四)审查各项支出的效益性,关注有无损失浪费现象、是否实现预定绩效目标;(五)审查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执行情况。第十条对结转、结余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审查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结余分配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第十一条对专用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审查学校各项专
6、用基金的设立、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挤占挪用专用基金、违规调增计提比例等问题;(二)审查学校各项专用基金使用的效益性。第十二条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审查被审计单位各类资产的购置、使用、清查盘点、盈亏调整、折旧、处置等程序是否合规;(二)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三)关注应收和预付款的管理情况,调查异常款项形成原因,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账问题;(四)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对外投资收益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第十三条
7、对负债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审查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结算和清理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二)审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科目核算计提的正确性、合规性,账务处理的恰当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充分;(S)审查非流动负债的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四)审查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负债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第十四条对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审查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合规性,编制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应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二)审查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有无遗漏、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情况;(三)审查年度决算和
8、财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状况。第三章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五条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管理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于学校其他二级单位临时委托的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应由项目委托人/委托单位提出申请,报委托人/委托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党委审计委员会审批,批准后进行审计立项。对于上级部门及学校临时交办的财务收支审计任务,依据会议批示、通知公告等进行审计立项。第十六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程序、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依照XX大学审计工作管理规定(校审计(2021)1号)中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学校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3日学校发布的XX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校字(2006)56号)同时废止。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