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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合同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合同篇1甲方:乙方:乙方接甲方委托,经双方同意,招收为年院(系、所)专业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双方协议如下:一、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是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或单独考试的.考生,根据教育部统一录取标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二、在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乙方必须切实保证教学质量,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三、研究生按规定修够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经校学位委员会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四、研究生的培养费用每生每年壹万元(含基建费、设备费、经常费)。三年共计叁万元,甲方在年月日前将第一年培养费交乙方计财处。以后每年月份甲方必须将当年培养费交
2、乙方计财处。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五、开户银行:帐号:单位名称:六、原单位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的户口、人事档案、公费医疗、工资、书籍费等均由甲方保管发给。非原单位委托培养的硕土生,其人事档案由甲方或乙方保管。七、研究生的学制三年(年月一一年月)。八、研究生毕业后由甲方负责分配使用。九、学生毕业时,如果甲方单位解散、变更,乙方不负责安排工作,研究生限时离校。十、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因违法受到处分,不能继续学习者,按大学规定处理。十一、上学期间出国等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被委托人各执一份。甲方:(章)负责人:经办人:日期:年月日乙方:(章)负责人:经办人:日期:年月
3、日被委托人:(签字)日期:年月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合同篇2(甲方)与大学(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从参加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中录取为专业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研究生,学制年,于年月入学,至年月止,修业期满后,派遣回原委托培养单位工作。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公费医疗待遇,到外地调查、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的旅差费自理。二、乙方职责1 .乙方负责与委托培养研究生制定培养方案和学习计划,按国家有关要求,组织进行教学和科研工作。2 .乙方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籍管理等工作,奖惩办法与国家计划内研究生相同。3 .委托培养研究生修业期
4、满,乙方负责发给相应学历证书。凡按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评审的,发给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凡因故未修完课程或因课程考试不合格者,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4 .研究生学习结束,乙方负责将其档案和有关材料转回甲方。三、甲方职责1 .甲方负责提供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费用,每人每年元,在每学年开学时付给乙方,委托培养研究生凭交费单据注册入学。2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搞好委托培养研究生业务学习、政治思想等工作,在可能情况下协助提供实习场所、资料、研究课题以及有利地完成其学业的有关条件。四、委托培养研究生,因种种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经乙方批准,可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凡在校超过二分之一学期者,该学年培养费不退;在校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期者,该学年经费退还一半。五、在修业期间,如发生协议以外的问题,双方可协商解决。六、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最后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委培研究生(签字):年月日签订地点:附件甲方交付培养费可面交或银行汇款,银行汇款请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汇款请注明级专业研究生培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