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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资格)和管理能力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
2、试”)管理工作。全省应急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坚持考培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除中央驻X和省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外)。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驻X和省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资格认定。第四条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
3、试。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信息应当通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官网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五条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下称“省考试机构”)由省应急管理厅确定,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考试机构”)由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确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各级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其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第六条省考试机构职责:(一)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管理制度;(二)组织或委托相关地市进行全省考务人员业务考核,并建立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评人员库;(三)承担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及省级视频监控系
4、统管理和维护工作;(四)组织指导我省安全生产考核大纲编写和考试试题库建设工作;(五)指导、监督市考试机构的工作;(六)承担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市考试机构职责:(一)制定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含中央驻X和省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管理工作;(二)按照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设置考试点,并将设置情况向社会公布;(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考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四)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系统的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包括本行政区域内信息更改的核实工作;(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网络
5、视频监控工作;(六)每半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培训的机构的基本情况、培训机构学员报考情况以及考试通过率等信息,供社会查询参考;(七)接受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八)承担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八条考试点职责:(一)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场所、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三)在每次考试结束后,做好考试视频监控数据存储备份和视频监控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将考试信息录入国家和省安全生产资格考核信息平台;(四)接受所属考试机构的组织管理,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经向所属考试机构报告,也可承担其他地市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考试
6、工作。第三章考试标准及方式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按照国家统一的考核标准执行,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在考试点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信息平台进行闭卷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按照国家统一的考试标准执行,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在考试点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信息平台进行闭卷考试。特殊情况经省级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
7、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操作考试点进行,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由考评员现场进行考核评分。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第十一条考试不合格的,在成绩公布之日后30日内,由考试机构安排补考一次。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成绩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第四章考务管理第十二条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使用统一的考试题库。考试题库按照规定比例由国家题库、省题库组成。考试试卷按照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或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选定。第十三条市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申请情况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于每
8、月25日前将下月考试计划报省考试机构备案,以便省考试机构组织巡考。第十四条市考试机构应当将考试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及相关网站公示。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五条考试机构负责考试报名受理工作。接到考试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报考人员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后确定考试安排,并通知考试点,同时制作准考证,向参加考试人员发放。考试点按照考试安排组织实施考试,应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第十六条考核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加强考务管理,按照XX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
9、理办法组织实施考试,按照XX省应急管理厅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邀请考评专家或考评员进行监考,按照XX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档案管理,对考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考试违纪处理规定(附件1)进行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第五章发证与管理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后,并符合相关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颁发相
10、应类别的考核合格证。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凭证,其式样和编号由国家应急管理部统一规定。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均分为实体证书和电子证书(含普通纸质打印版),电子证书与实体证书一一对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体证书由考核发证部门按照统一样式自行制作,根据取证人需要核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自助制证。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九条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由考核发证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具体的考试受理、审核、考核、发证工作程序和规则由各考
11、核发证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第二十条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换发后,原证书收回。补发、换发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第二十一条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特种作
12、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XX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条考核机构和考试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采集的考试信息,并按规定登入全国和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使用和查询。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批准,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由考核发证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3、,申请人被吊销有关证书的自吊销之日起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考核合格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证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批准,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考核合格证。作出以上处理的部门应当记录处理情况。第二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管理机制,加强对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相关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考核发证部门。第二十五条考核发证部门要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考试机构违反有关规定要求
14、或组织考试不力的,应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组织考试的资格。第二十六条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情况,以考促培,进一步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第二十七条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加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体系建设资金投入,规范考试点建设,鼓励建设现代实操、情景模拟和体验式培训考试基地。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或者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专项经费或者确定收费标准。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申请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及申请延期、
15、复审应当进行的各种方式的考试。本细则所称考务人员是指监考人员、巡考人员、考评人员、信息系统维护人员等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各个环节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附件:1.考试违纪处理规定2.考试点建设标准(公共要求)附件1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一、考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三)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二、考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考试机构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并在考试机构官网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三)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者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五)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