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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工作,加强对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在法定条件外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没有法规
2、、规章或者政策依据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在统一条件外增加公共服务条件。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的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入驻本级政府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在办事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证;(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七)特种作业操作证;(八)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九)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批;(十)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应急管理部门的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在办事窗口以外的任何地方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发放行政许可决
3、定。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的下列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入驻本级政府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在办事窗口统一受理公共服务申请、送达公共服务产品:(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三)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四)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五)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六)重大危险源备案;(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索赔需要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书。应急管理部门的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在办事窗口以外的任何地方受理前款公共服务事项的申请或者送达公共服务产品。第七条自治区三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分工,依照自治区
4、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执行。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行为进行举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符合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一级审查决定;申请人应当直
5、接向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和本部门网站或者政府网站部门网页公示下列与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有关的内容:(一)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名称、依据、条件、数量和期限;(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三)申请书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受理电话、监督电话。材料目录应当根据简证便民的改革安排,适时更新。第十一条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申请书应当采用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的统一格式文本。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应当如实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已经宣布取消的办理行政许
6、可或者公共服务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供。应急管理部门的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要求申请人提交已经宣布取消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申请人应当通过自治区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可以利用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也可以到办事窗口现场提交申请。公共服务事项,申请人可以利用自治区应急管理信息平台或者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也可以到办事窗口现场提交申请。没有入驻政府政务服务办事大厅且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的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由承办的应急管理部门决定申请提交方式。申请人通过相关平台提交行
7、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申请的,应急管理部门的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要求申请人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第十四条对申请人现场提交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申请,应急管理部门的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受理,应当将自治区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程序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本部门没有管辖权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申请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办事窗口或者其他获得授权的受理机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办公地点和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接收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申请时,办事窗口或者其他得到授权的受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或者服务、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
8、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或者已超出本地规划控制数量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具体不予受理理由;(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
9、材料的,应当受理。应急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申请,应当出具格式文书。第十六条未经受理,应急管理部门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机构、提供技术审查服务的机构或者单位不得接触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任何申请材料。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七条办事窗口应当及时将受理的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申请材料移送有关业务机构。第十八条业务机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业务机构应当召开会议研究审查意见,形成研究意见。审查和研究情况应当记录归档。第十九条依法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技术审查能
10、力的机构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也可以自行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专家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工作,并提交技术审查报告,作为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决定的重要依据。专家组由3名以上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构成:(一)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技术职称;(二)具有与申请事项相关的专业知识;(三)具有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工作经历。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事项下的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申请,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XX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安排专家评审会时间,集中统一评审。技术审查、集中统一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期限内。第二十条依法需要对申请
11、人进行现场审查的,业务机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或者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确认。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期限内。申请人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公共服务决定。第二十一条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XX论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决定的,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检验、检测、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依法需要根据考试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考试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决定。第二十二条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的技术审查、对申请人进行的现场审查,由业
12、务机构动议、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除分管领导批准的技术审查、现场审查和依法实施的听证外,业务机构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申请的过程中,不得与申请人、为申请人服务的机构或者人员接触。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不得要求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申请材料上签署意见或者盖章,但办理过程中可以征求下级或者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业务机构对下列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申请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主持会议研究决定:(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五)
13、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批;(六)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七)应急管理信用名单公告;(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公告;(九)应急管理培训机构、考试点公告;(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浮动公告;(十一)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十三)授权分管负责人、业务机构负责人、办事窗口首席代表审查决定事项,审查不通过的申请。第二十五条业务机构对下列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申请提出的审查意见,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分管负责人主持会议研究决定或者直接审查作出决定,但审查不通过的申请除外:(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三)依法由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四)第二类、
14、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五)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索赔需要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书。第二十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授权业务机构负责人对下列公共服务事项作出审查决定,但审查不通过的申请除外:(一)下级政府或者派出机关、功能区管理机构的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备案;(二)下级政府或者派出机关、功能区管理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备案;(三)本级有关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部门预案备案;(四)危险化学品登记初审。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马上办、一次办结。第二十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授权办事窗口首
15、席代表对下列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作出审查决定,但审查不通过的申请除外:(一)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二)不涉及被许可人改制、分立或者合并、扩大许可范围的许可证、资质证变更;(三)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人员核发考核合格证;(四)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不含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五)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六)重大危险源备案。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马上办、一次办结。第二十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应急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XX期限,并将XX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续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期限的申请,应急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限。第二十九条业务机构、办事窗口根据会议、分管领导或者办事窗口首席代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制作有关行政许可证件、证书、批准文件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许可证件、证书、批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