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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财务会计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局机关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置计财科为单位独立的会计机构,主要负责机关日常财务管理、依法办理会计事项及所属单位的会计指导、监督等工作,计财科根据岗位需要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党(团)费、工会、食堂等部门会计业务由计财科代管。第三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第四条会计工作岗位应当遵守不相容
2、职务分离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五条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担任出纳工作。第六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及时纠正会计核算差错和预防、发现会计人员舞弊,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第七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学历教育背景,所学专业为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经济管理大类或者信息技术。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努力加强学习,钻研业务,拓展知识面,提高业务技能。第八条会计人员应忠于
3、职守,坚持原则,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应服从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第九条机关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实行会计岗位轮岗交流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实行三年一交流,会计人员原则上实行两年一交流,交流以实际从事业务工作变化为准。第十条会计人员必须接受职业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适岗能力。不按照规定完成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须退出财务会计业务岗位。第十一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第十二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开会计现任岗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事项由局计财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