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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办理依据:【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受理机构: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批机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流程:立案一调查一审查一告知一听证(依申请发生)一决定一送达一执行救济渠道:由登记局给予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登记局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登记局组织听证的费用。办公时间:工作日办公地址:楼507办公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