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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以下简称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和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露天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落实露天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露天矿山企业
2、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露天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各级应急管理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二章露天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露天矿山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以下安全生产条件:(一)依法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二)建立
3、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七)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九)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十一)对矿用自卸汽车、空压机、提升机、变压器、避雷器、接地装置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十二)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十三)新建露天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十四)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十五)露天矿山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满足安全作业和边坡
5、稳定的需要;(十六)爆破作业现场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十七)有地面防水、排水系统,设置排水泵站和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及防止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的安全措施;(十八)溜井的卸矿口设挡墙,并设明显标志、良好照明和安全护栏,溜井有防止堵塞、塌落、跑矿等安全处理措施;(十九)地面工业建(构)筑物符合GBJ16的规定,建立消防隔离设施,设置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重要采掘设备配备灭火器材;(二十)地面供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十一)露天采场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所有产生粉尘的作业地点有综合防尘措施;(二十
6、二)爆破器材储存、运输、使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十三)排土场有防止发生泥石流和其他危害的安全措施;(二十四)有防止山体滑坡和因采剥活动引起边坡滑落造成危害的预防措施;(二十五)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设施和通讯设施;(二十六)其他应当符合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露天矿山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二)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三)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四)依法对“三项岗位人员
7、、其他从业人员以及派遣工、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六)在有较大危险因素或者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公示牌;(七)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八)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及装备,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九)运输、储存、使用炸药、雷管等危险物品时,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十)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8、,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急措施,并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十一)健全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十二)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十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十四)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十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
9、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十六)与其他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十七)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十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强制实施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十九)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二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10、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及时将其预案报送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二十一)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二十二)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规定报送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二十三)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二十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九条落实露天矿山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承担
11、直接领导责任,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各职能部门和生产作业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第十条露天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及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七)组织制定、论证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八)定期主持
12、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九)组织制定、签署公布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十)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十一)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十二)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十三)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第H条露天矿山企业应分级建立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责任清单应当包括职责范围、管理事项、责任人员、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等内
13、容,并严格落实监督、考核与奖惩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第十二条露天矿山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露天矿山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三条露天矿山企业应当组织制定并落实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及时修改和补充:(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二)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及办公会议制度;(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制度;(四)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六)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八)安全设施设备安
14、全管理制度;(九)边坡、排土场及防雷接地设施监测预警安全管理制度;(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十一)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及通报制度;(十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十三)露天采场安全管理制度;(十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十五)防排水安全管理制度;(十六)防灭火安全管理制度;(十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十八)作业票管理及审批制度;(十九)班前会及班组交接班安全确认制度;(二十)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二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二十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与出租管理制度;(二十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二十四)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二十五)生产
15、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二十六)安全生产值班制度;(二十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二十八)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评估及修订制度;(二十九)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三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四条露天矿山企业应当组织制定并落实以下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及时修改和补充:(一)潜孔钻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爆破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爆破器材运输工(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四)爆破器材装卸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五)爆破器材搬运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六)挖掘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七)装载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八)推土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九)自卸汽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带式输送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一)提升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二)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三)破碎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四)空压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五)排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六)高压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七)低压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八)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九)电气设备维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十)专用载人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