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安全基本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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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条矿山企业应具备以下证照及批复:(一)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办理的相关批复手续齐全有效。(二)营业执照的名称、类型、法人、营业期限、营业范围等信息真实有效。(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矿山名称、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发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等信息真实有效。(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许可范围等信息真实有效。第三条矿山企业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一)矿山企业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安

2、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等。安全预评价报告依照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49号)进行编写,内容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六)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人员或监理工程师。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制定和落实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严格监理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规范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

3、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落实。开展工程质量现场巡视检查和工程情况监理。(七)建设项目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完善有关安全设施。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审。(八)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对已经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做出变更,且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应当编写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并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九)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期的应当经原安

4、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未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且未申请延期的,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十)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出具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四条矿山企业应依据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有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

5、制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4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7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8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9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10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11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1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六条矿山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企业应当有

6、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15%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从事矿山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相应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本矿生产系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1%配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不少于2人。(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其中,新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六个月内必须取得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三)露天矿山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

7、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第七条矿山企业应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全体从业人员(含外包单位人员)进行一体化安全教育培训,符合以下要求:(一)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二)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规规定和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明确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制定并实施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计划,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三)矿山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

8、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矿山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新老工人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四)矿山企业应按要求配备充足的特种作业人员,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定期复审。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五)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外包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实行“一人一档”。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9、:(一)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2号令)和新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新疆应急管理厅)相关规定,强化安全一体化管理,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矿山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矿山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三)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四)承包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技术

10、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人员。第九条矿山企业应保障生产设备正常安全运行,保持其技术状况完好并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装备水平。(一)一般设备管理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机构、制定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设施的完好和运行安全可靠;并建立详细的设备台账、做好设备维护和检修记录。(二)特种设备管理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

11、备安全技术档案。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十条矿山企业涉及的危险作业应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和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一)建立健全危险作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流程。(二)爆破、吊装、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极易发生事故的危险作业,在作业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确定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作业方案。(三)危险作业必须办理审批手

12、续,做好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并专人现场安全监护。(四)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作业资质。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车辆信息管理。(一)道路宽度应保证会车安全,主要运输道路的急弯、陡坡、交叉道口、危险地段应设置警示标志。(二)运输道路坡度不得大于设计坡度10%o(三)建立车辆管理制度、车辆信息台账、一车一册档案。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严格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做好企业风险辨识及危险源分级管控。(二)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三)主要负责人每月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

13、织开展全面排查和治理,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四)存在隐蔽致灾因素的矿山企业,应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编制隐蔽致灾报告,每三年编制或修订一次。第十三条矿山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一)矿山企业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执行“三同时“要求。(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应配备消防管理机构或消防管理人员,并组织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五)矿山企业应对本单位进

14、行风险辨识,明确本单位的消防重点部位或区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做好消防管控。(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第十四条矿山企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一)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二)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矿山企业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三)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

15、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四)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五)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矿山企业,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协议救护单位应满足30分钟内到矿区。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持续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一)依法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确定管控重点,落实管控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分析隐患成因,制定落实消除措施。(二)持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和激励约束,严格考核兑现。(三)全面实现安全标准化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第十六条矿山企业要依据新疆非煤矿山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企业高质量发展,实现生产过程少人化、无人化,有效提升矿山本质安全。矿山企业应建设“电子封条”,通过在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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