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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联席会议成员机构1 .联席会议成员及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交警拱壁大队、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如有重大疑难问题需要提请区委政法委进行协调会商
2、的,报请区委政法委进行召集。2 .联络组。联席会议下设联络组,负责协调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事宜等日常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科室负责人任联络组组长,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L研究解决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监督、反馈制度等。2 .研究落实上级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听取相关部门汇报阶段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3 .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
3、4 .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通报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反映问题,共商对策。5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联合部署、组织专项活动。6 .通报新出台的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措施;交流工作经验,分析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规律、特点、作案方法手段及防范漏洞,预测犯罪趋势,研究对策,提高预防、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能力。三、联席会议组织方式(一)组织流程1 .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由联络组收集汇总;2 .召集人根据拟提交会议内容及相关事项,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宜,由联络组负责筹备会议;3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根据讨论意见对审议事项形成会商意见,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抓好落实。4
4、 .联席会议情况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各相关单位。(二)会议形式联席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1 .定期会议(1)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参加。会议主要研究、落实上级部门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听取各成员单位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讨论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2)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联络员、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负责人及具体案件承办人员参加。会议主要通报本单位相关案件办理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汇报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成员单位间互通信息,共同研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办理
5、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参与相关调研活动等。2 .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集临时联席会议:(1)重大、疑难、紧急安全生产案件;(2)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案件;(3)因安全生产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4)可能引发媒体、舆论关注的安全生产案件;(5)其他需要处置的特殊情况。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可根据会议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及专家列席。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职尽责。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落实专人负责。严格依法履职尽责,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完成联席会议决定的各项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督查,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推进情况。(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和有关活动,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制度,形成工作合力,持续加大联合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