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凭证填制及审核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记账凭证填制及审核制度.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记账凭证填制及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记账凭证,是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第二条记账凭证一般应具备以下这些基本内容。(I)凭证名称;(2)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3)经济业务内容的摘要;(4)会计科目(包括子目和细目)的名称、借贷方向和金额;(5)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6)有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7)凭证编号。第三条为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及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记账凭证的填制第四条记账凭证应根据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填制,不生效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填制
2、记账凭证的依据。第五条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并附原始凭证复印件。第六条填制日期一般为填制记账凭证的当天,属于记录计提和分配费用以及结转等性质业务的记账凭证,应以当月的结账日填写。第七条摘要填写时应真实准确、简明扼要地反映出经济业务的概况。当一笔经济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不含两个)一级科目时,应根据经济业务和各个会计科目的特点分别填写摘要。第八条会计科目应填写其全称,或者填写编号和全称,不得简写或只写编号不写名称。要写
3、明一级科目、二级科目直至最末级科目。第九条不能把不同内容、不同类型的经济业务合并编制成一组会计分录。第十条成本费用类科目(如: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除月未结转账户外,一般不在贷方反映,费用的减少用红字在借方反映。第十一条凭证附件计点一般按自然张数计算,经过汇总的原始凭证,每一张汇总表单算一张。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第十二条填制人员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后先行签名或者盖章,并经稽核人员审核签名或者盖章后,交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最后由记账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并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涉及货币资金收支的记账凭证,还必须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对于机制记账凭证,有关人员还应在打印出来的凭证上签名或盖章。第十三条记账凭证应按月顺序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第十四条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冲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
5、凭证。第十五条填制完成的记账凭证必需经过审核人审核,方可作为登记账簿的根据,未经审核的记账凭证不能作为登记账簿的根据。第三章记账凭证的审核第十六条记账凭证的审核既包括对其所附原始凭证进行复核查对,还包括对记账凭证本身的填制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复查。第十七条按原始凭证复核的要求,对其所附原始凭证进行复核。第十八条将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进行核对,看其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所记金额是否与原始凭证完全一致等。对一些需要单独保管的原始凭证和文件,看是否已在记账凭证中作了说明。原始凭证的错误,凡没有登记账簿的,不论是外来的还是自制的原始凭证,应责成经办人员退还填制单位或填制人更正或补填,根据更正或补填后的原始凭
6、证重新填制记账凭证。凡已经登记账簿的,不应抽出原始凭证,应当责成经办人员另外补填原始凭证,按补填的正确原始凭证采用填制蓝字或红字凭证进行更正。第十九条审核凭证填制日期是否正确。第二十条审核摘要是否简明扼要、文理通顺。第二十一条审核记账凭证会计分录是否正确,记录方向和记录金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审核记账凭证中原始凭证计点是否正确。第二十三条审核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备。第二十四条审核凭证编号是否正确。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在填制、审核记账凭证时,填制、审核人员还应关注业务的连续性,以前该业务、该经办人员、该客户、该供应商等的相关情况应进行落实核对,合同、发票、调拨单、入库单和出库单应进行落实核对。款项已结清而发票尚未收到的,应督促经办人员索要发票;已达到收款条件的,应提醒相关人员收款。第二十六条现金凭证、银行凭证按规定程序填制并审核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收支手续并妥善保存,月末交会计人员按规定装订存档。记账凭证填制并审核后,由会计人员保存,按月装订存档。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