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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方式与收入计量的管理办法第一条采用托收承付销售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按照巳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下同).第二条采用交款提货销售采用交款提货销售商品,在开出发票张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第三条商业折扣商业折扣不构成最终成交价格的一部分,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第四条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第五条销售折让1.销售折让如果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
2、金额确认。2.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第六条销售退回1.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发出商品”科目,同时增加“库存商品”科目。2.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应同时扣减已确定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第七条预收款方式销售预收款销售方式下,销售方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预收账
3、款。第八条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1 .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将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2 .受托方应在代销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确定代销手续费,确认劳务收入。第九条销售材料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实现的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结转的相关成本作为其他业务成本处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货方和销货方,应作的会计分录为:一、销货方:1、商品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收到货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二、购货方:收到银行的承付通知后经审查同意承付,商品验收入库时,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托收承付,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商品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通常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企业通常应在此时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