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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鸡西市林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长巡查(森林、草原、湿地等)工作,强化林长制常态化、基础性工作落实,根据鸡西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林长巡查是指全市各级各类林长深入责任区域,通过明查暗访、调研指导、蹲点督导、座谈交流、现场办公、召开会议等方式,督促指导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其中,林长包括市级林长、市级副林长及其他各级林长、区域林长、企业林长、林场场长等。第三条林长巡查应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严格督查、务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鸡西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林长制的地区、企业
2、和有林单位。第五条林长巡查可以结合工作调研、视察、考评等工作一并开展。第六条林长巡查工作列入林长制督查考核指标。第二章巡查内容与组织实施第七条林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情况;(二)林长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三)林地和草原用途管制落实情况;(四)国土绿化、资源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情况;(五)林草有害生物防控情况;(六)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落实情况:(七)中央环保督察、森林督查发现的林草资源保护问题、涉林草湿违法案件整治整改情况;(八)协调解决其他涉及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问题;(九)基层林草管护队伍建设情况等。第八条各县(市)区林长制办公室按照
3、本级林长指示负责巡查活动的组织、协调、统计和保障工作,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向林长呈报林长工作提示函,提示林长及时开展巡查,同时负责对下一级林长巡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第三章巡查频次和区域第九条各级林长巡查活动频次应根据本级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市级林长、副林长每半年1次;县级林长、副林长,乡(镇)级林长、副林长每季度1次;村级林长、副林长每月至少开展1次巡查工作。企业林长、区域林长可参考对应层级开展巡查工作。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关键期和野生动物迁徙繁育期,各级林长应加大巡查频次。第十条各级林长巡查活动应当做好协调部署,同级林长巡查区域应做到无缝对接,整体巡查范围努力覆盖全部行政
4、区域。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问题突出的区域和重要生态区位,应当作为巡查重点。第四章巡查发现问题处理第十一条林长巡查期间发现问题,能够立即处理的应当立即妥善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将问题带回,交本级林长制办公室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林长制办公室根据问题性质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单位)调查处理,督促承办部门(单位)抓好问题整改,并向林长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第十二条林长巡查期间发现的问题,其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列入林长制工作督查督办内容,跟踪问效。第五章巡查记录第十三条每次林长巡查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形成巡查记录,并将林长巡查情况报上一级林长制办公室备案。林长巡查信息纳入林长制信息平台统一管理,相关单位
5、应当按规定将信息上传至林长制信息管理平台。第十四条林长巡查记录文本格式由市林长制办公室统一规范。第十五条林长巡查记录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区域、发现的问题(包括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采取措施、处理效果、移交有关部门或向上级报告的问题解决情况)等内容。第十六条各级林长制办公室要做好林长巡查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林长履职尽责的典型做法、有效措施及取得的成效。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县(市)区、乡(镇)及有林单位应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级林长巡查具体细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林长制办公室承担。巡查记录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区域巡查发现问题地点时间照片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