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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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质量森林浙江打造林业现代化先行省的意见浙江省林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级林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林业改革发展和资源保护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条本办法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林业局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省财政厅牵

2、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加强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等。第四条省林业局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杳,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并组织各地做好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第五条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我省林业改革发展和资源保护的基础工作任务、试点示范

3、任务,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需支持的林业重点工作等。第七条基础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国土绿化美化。造林、森林质量提升、一村万树”示范村建设、生态廊道建设、森林碳汇能力提升、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天然林保护修复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公园、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互花米草防治,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古树名木保护等。现代林业经济发展。森林古道修复、林下经济、油茶等木本油料发展、林权抵(质)押贷款贴息等。林业基础能力建设。森林防火,林区道路建设,林业科技推广和标准化示范,国有林场建设,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基地建设和种苗培育,林业资源和碳汇

4、调查监测,林业工作站标准化建设等。第八条试点示范彳壬务主要是聚焦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先行示范等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立足林业领域,盘活林业资源,打造具有林业辨识度、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志性成果。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第九条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通过因素加权计算确定资金额度。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如下:工作任务(80%)o包括基础工作任务和试点示范任务。其中,基础工作任务根据各地上报的工作彳壬务量确定,试点示范任务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资源面积(10%)。根据省林业局统一组织的林业资源调查面积确定。财力状况(5%)。根据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

5、类分档有关规定确定。绩效因素(5%)。根据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结果达到优良且专项资金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市县予以补助。对全面推行林长制成效明显的市县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和全省林业发展规划,适时优化调整分配因素和权重。第十条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林业发展规划,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的工作任务,并组织申报。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林业发展实际,按照申报要求上报计划任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省林业局对各地上报的基础工作任务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同时对各地上报的试点示范任务按照申

6、报、评审、公示、确定等程序开展竞争性选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后,会同省林业局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后,及时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和彳王务。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可统筹安排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但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支出。市县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采用贷款贴息等方式,探索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支

7、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信息公开要求执行。市县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市县,严格控制新增资金安排。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省林业局应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达到优良的,在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绩效评价结果差的,酌情扣减直至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市县林业部门、财政主管部门

8、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市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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