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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为落实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存的监督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危害健康,特制定如下要求。(一)医疗废物收集、包装和运送制度1.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其中包括可疑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用过的医疗废物及生活用品以及废弃的锐利器械。2、锐利器械(包括一次性注射器、输液血器的针头、废弃的刀片等)应直接放入利器收集盒内。3、注射器针管、输液(血)器和其它非锐利医疗废物直接装入专用黄色塑料袋。传染病
2、人及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用双层黄色医用塑料袋包装。4、医疗废物袋达2/3盛装量时,科室医疗废物管理员应将袋口封扎好后置于黄色医疗废物桶内,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给医院指派的医疗废物运送人员。5、医疗废物回收清运时由专人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地。6、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标准,医疗废物桶和废物袋应有明确的标识,每日由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指定地点清洗消毒。7、医疗废物运送实行责任登记制度,临床科室、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医疗废物暂存地的专职人员须在登记本上双签字。8、医疗废物运送时必须放在周转箱内。9、医疗废物转送人员不得运送破损和有泄漏的医疗废物,否则医疗废物暂存地管理人员可拒收破损
3、、遗撒的医疗废物。(二)医疗废物暂存地标准:1.应远离门诊、病房,同时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2、暂存地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嶂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3、在暂存地内严禁暂存未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4、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5、暂存地要设专人保管,并作好交接纪录。6、暂存地设施和设备应每日消毒并保持清洁。(三)医疗废物转运制度医疗废物必须交给桂林市卫生局与环保局认可的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院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办理医疗废物转运交接手续时,处置单位负责提供医疗废物交接纪录,该表格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次交接时,有关人员应逐项填写,每月由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的接收情况
4、汇总,汇总结果同时报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四)医疗废物检查内容包括自查和督查。医院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各科室奖金挂钩,自查和督查的主要内容有:1.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2、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内部转运、暂存等工作状况。3、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资料和记录。4、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5、对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进行现场监测。(五)医疗废物管理人员的防护1.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专业培训。2、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和橡胶手套。3、工作结束时应脱去手套认真洗手。4、必要时可进行预防接种。(六)医疗废物意外事件的应急措施1.在收集医疗废
5、物时如包装袋破损,应立即在外重新加套一个黄色废物袋。2、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如发生泄漏和遗撤,须在遗撒地临时放置警示牌,如为固体物品应立即收集到黄色垃圾袋和周转箱内,并用有效消毒剂清洁地面。如为液体废物应立即用有效的粉状消毒剂覆盖并清扫干净。污染的垃圾袋处理同医疗废物,污染的周转箱应立即进行消毒和清洗。3、医疗废物暂存地被盗后应立即报告医院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并视情节轻重由医院决定是否上报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4、遇有特殊情况,暂存地容量不够时,可使用封闭良好的容器临时存贮,并由专人管理及时清。5、医疗废物管理的各岗位人员均应遵章守制,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者有义务纠正或报告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