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数字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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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市数字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数字政府专项资金管理,高质量推进政务信息化集约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21)53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南通市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22)105号)、南通市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规程(通政办发(2023)48号)(以下简称审批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字政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市本级数字政府项目建设的资金。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审定专

2、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二)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完善数字政府项目管理办法。(三)依据专项资金预算、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按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四)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完善数字政府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二)牵头负责项目储备及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工作。(三)负责数字政府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3、:(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二)组织项目实施,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工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时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使用情况。(三)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及项目审计等工作。(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按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使用范围包括:(一)项目建设。用于纳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的新建、续建项目的建设。(二)项目管理。用于方案设计、专家论证、项目审计等费用。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七条为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分配科学、公正、合理,使用规范、透明、高效,专项资金分

4、配采取项目法组织实施。第八条项目申报、审批及年度计划申请、审批参照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一)项目申报需提交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投资概算等材料。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的论证,财政部门根据论证结果审核项目投资概算,市行政审批局根据核定的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投资概算出具项目批复意见。(二)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数字政府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下达计划。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对符合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急需实施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其中总投资100O万元

5、(含)以上的项目,须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三)未列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组织实施,除前期工作经费外,不得拨付、使用财政资金。第九条专项资金预算对照市本级预算支出标准体系科学规范编制:(一)市财政局按照“统筹兼顾、保障重点、以收定支、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数字政府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审核形成市本级数字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方案,提交市人代会审议后批复下达。(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预计变动情况和支出实际情况,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市本级数字政府专项资金调整预算,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三)当年市本级数字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市财政局一般不追加预

6、算。对年度预算执行中确因中央、省、市交办的特殊事项需追加安排经费的,按审批管理规程申请、审批后追加预算。其中:动用预备费、新增经费100O万元(不含)以下事项,需报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签;新增经费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事项,需由常务副市长牵头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报经市长审签;新增经费5000万元(含)以上事项,需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第十条专项资金对照专项资金预算、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审批管理规程执行:(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数字政府建设相关要求,在立项批复文件中规定的项目总投资计划额度内,申报临时采购计划,组织政

7、府采购,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招标采购涉密项目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涉密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根据采购结果,及时签订、公示、备案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当年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中的项目当年计划数。(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当年需支付金额及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四)财政部门接收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支付申请后,应及时审核、拟制指标文并下达经费指标。(五)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下达的经费指标后,严格按照财会制度和合同约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六)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利用南通市数字政府项目管理平台,准确掌

8、握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完成后且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或项目未按预期计划推进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年中有结余的,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中预算调整。经调整后至年末仍有结余的,资金全部收回,不予结转下年。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开展项目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第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登记资产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产管理工作。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加

9、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完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数字政府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并选择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数字政府项目审核和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数字政府项目的审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第十六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积极运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全方位管理。第十

10、七条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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