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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申请表案号()字第号案由一请期申日项数理请、由申目额申请人:承办人审查意见部门复查意见院长决定意见注意事项一、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二、申请缓交的应写明缓交的期限(注:正反面打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有相应申请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