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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河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改进监督管理工作模式,提升我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52号令)、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河北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冀水监(2020)6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办监督2019)21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县水务局主管全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监督,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第二条本细则主要针对由县水务局监
2、督的项目。在我县境内所有按照水利基建程序进行管理的水利建设项目,均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三条对由省、市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项目,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做好协调、协助等配合监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由县管工程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及下属单位、村组集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担任项目法人建设的涉及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且按照水利基建程序进行管理的水利建设项目,均须接受县水务局的监督;其它工程按质量终身制和业主负责制执行。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依据:(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及其他文件等。如相关法律、
3、法规、规章或技术标准已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核备。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备或者核备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二章机构职责与人员配置第六条县水务局综合指导股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专职质量监督员。第七条香河县水务局依据权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行业技术标准和办法;(二)负责对本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或配合上级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负责本县水利工程建设
4、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组织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本县质量监督的执行能力;(四)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除省、市两级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之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五)承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或协助开展的质量监督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秉公履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取得水务或相关专业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经历;(三)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质量监督第九条水利
5、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采取抽查的方式,重要工程要进行跟踪监督。第十条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合同保修期内,由于承建方责任而产生的质量问题,质量监督机构要继续监督其质量问题的处理。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工程情况,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
6、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二)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三)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四)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五)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六)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第四章质量检测第十四条水利工程一般采用现场检测方法,可以根据质量监督的需要在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检测时,质量监督员进行全程质量监督,并建立监督记录和图片资料。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一)核查受监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二)根据需要对工程采购的原材料、设备、器材、构件等产品及施工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第十六条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