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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涉水一件事办事指南主题事项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涉水“一件事”牵头部门XX区XXXX局服务对象法人通办范围区级法定办理时限(工作日)120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5(现场勘验、技术评审等特殊环节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序号涉及的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审批部门设立依据受理条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政可行许区行政审批部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2、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L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2 .提交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并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要求;3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清楚、准确;4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5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6 .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7 .报告书区级审批权限范围:区级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
3、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8 .报告表区级审批权限范围:1.区级及以上立项(审枇、核准、备案)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2.巳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3.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2取水许可审批行政许可区行政审批部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4、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L提交资料齐全、真实、有效;2 .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资源的配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从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3 .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4 .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标排放,同时必须符合达到规定水质目标和水域纳污总量控制要求;5 .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和区域可采总量,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凿深井
5、,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其他地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6 .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的利益:7 .属区级审批权限范围。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施工期排水)行政许可区行政审批部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2 .城镇污水
6、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56号修正)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L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2 .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
7、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巳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政可行许区行政审批部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
8、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1 .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行业、港口岸线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无明显不利影响;2 .符合项目所在地防洪标准和有关河道管理规范、水利行业设计规范等技术要求;3 .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明显不利影响或采取补救措施后无不利影响;4 .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 .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水环境、水资源的安全无明显不利影响;6 .不
9、得妨碍防汛抢险;7 .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8 .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5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政可行许区行政审批部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1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2 .符合城市排水规划、技术规范以及对周边管线保护要求;3 .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有合理的处理措施。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政可行许区行政审批部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农田水
10、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1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确有需要且无法规避;2 .相关工程审批程序完备;3 .补偿协议经利益相关方签订达成一致意见,且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4 .替代工程技术可行,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濯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一、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一)共性材料1”工程建设项目涉水一件事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2授权委托书(如委托办理,则需提供,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3涉及影响与
11、第三方利害关系的,申请人需要提交与第三方的协商意见或第三方承诺意见书(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二)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材料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或综合评价报告书中需含有水土保持方案章节(含技术评审意见,编写人员签字,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电子版一份)(Z)办理取水许可审批的申请材料5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综合评价报告书中需含有水资源论证章节(含技术审查意见,原件一式三份、拟留件)(四)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施工期排水)的申请材料6排水设计方案(包括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原件
12、一份,纸质或电子,必要)7排水水质合格承诺书(原件一份,纸质或电子,必要)8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原件一份,纸质或电子,必要)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原件一份,纸质或电子,必要)(五)办理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申请材料10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综合评价报告书中需含有洪水影响评价章节(含技术审查意见,原件一式三份、拟留件)(六)办理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的申请材料11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规划部门规定无需办理工程建设规划手续或仅办理备案手续的
13、工程建设项目除外)(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必要,纸质或电子)12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拆除、改动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图(原件一份,必要,纸质或电子)13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权属单位意见(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七)办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濯排工程设施审批的申请材料14建设项目占用农业濯溉水源、濯排工程设施补救措施方案(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二、由审批部门通过电子证照库等系统自行调用的材料,申请人仅需提供原件供窗口核验1营业执照(若无法调用,则由申请人提供)2企业法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若无法调用,则由申请人提供)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批复文件(若无法调用,则由申请人提供)跑动次数O次跑动原因无办理程序申请受理T审核审批(专家论证、现场踏勘)T办结送达是否收费否收费标准无收费依据无结果名称L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2 .取水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3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