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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通过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购买学位的方式增加公办义务教育学位供给,优化我县义务教育公民办结构,实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占比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占比达到上级规定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在通过新建、扩建公办学校等方式增加义务教育公办学位的同时,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学位补贴,有效增加公办学位供给,优化我县义务教育公民办结构,实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占比和进城
2、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占比达到上级规定目标,确保自2024年起,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补贴学位总数不超过当年辖区内在读随迁子女总数的50队第三条至2023年9月止,按照“民办义务教育学生占比控制在0.81%以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比例达到97.74%以上”的目标,核算政府购买学位数。第四条购买学位具体程序:(一)政府购买学位的对象为在本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且“人籍一致”的学生,由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通过“一校一策”研究确定。(二)根据我县财政实际状况,确定每学年学位补贴标准为100O元/生学年(不包含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如需调整时,及时按相关规定执行相应标准。(三
3、)学位补贴经费拨付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按收费标准正常收取学生学杂费的,每学期结束前将学位补贴款返还到学生家长(监护人)的银行账户。学位补贴经费拨付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尚未收取学生学杂费的,学位补贴经费用于直接抵减学生应缴学杂费。(四)学位补贴经费与省拨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一同纳入财政补助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高于财政补助标准(学位补贴标准及生均公用经赛之和)的,其差额部分由学生家长缴交;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低于或等于财政补助标准(学位补贴标准及生均公用经赛之和)的,政府按学校学费差额部分补贴。第五条学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县教育局对符合享受学生信息进行
4、核实审定后,将名单及相关拨款资料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补贴标准严格按程序核拨经费到相应民办学校。第六条购买学位工作职责和分工。(一)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购买学位工作,包括制定全县学年度学位补贴规划,协调县财政部门按时拨付学位补贴经费;核实本县享受学位补贴学生数据,指导和监督学校专款专用;指导学校面向家长做好学位补贴经费支出情况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二)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学位补贴所需经费的拨付和使用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计划,按时下拨经费,并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指导价,监督检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情况
5、。(四)民办学校负责按要求做好政府购买学位对象的信息统计工作,并上报给教育主管部门;严格按要求将学位补贴经费返还学生家长或直接用于抵减学生应缴学杂费;面向家长做好学位补贴经费支出情况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七条购买学位责任和监管。(一)在实施购买学位过程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若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学位补贴经费,或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使用学位补贴经费的,依法依规追究举办者、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二)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位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对学位补贴的数量和学生实际入读人数、学位补贴经费的发放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县教育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三)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条本实施办法由教育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