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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与管理,促进全市家庭农场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关于促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经市级评定,在全市范围内起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申报、评定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负责
2、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工作。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为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创造条件,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凡适合家庭农场实施的农业项目要优先安排示范家庭农场承担,并通过财政奖补、项目扶持、贷款担保和贴息、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方式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第五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和评定,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创的机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从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选择,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推荐。第六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优先推荐符合各县市区本地实际、具有特色和亮点、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家庭农场。第七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涵盖种植业、养殖业
3、、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重点创建种养结合型示范家庭农场。第八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采取差额推荐、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程序创建,实行定期监测,动态管理。第二章申报评定第九条申报条件:(一)主体明确。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主要为家庭成员,家庭农场经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认定,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二)生产标准。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或与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行标准化生产,推广运用绿色防控技术,生产记录齐全,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S)技术先进。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相应的知识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采用先进实
4、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四)制度健全。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按照农场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有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销售记录和财会制度,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五)流转规范。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应依法获得,流转土地生产经营的要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且流转合同剩余年限不少于7年(因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到期不能满足条件的除外)。集中连片经营面积原则上不低于总经营面积的三分之二。(六)规模适度。从事水稻等粮食产业的,种植面积山丘区5
5、0亩以上、平湖区100亩以上;从事蔬菜生产的,种植面积设施蔬菜20亩以上、露天蔬菜50亩以上;从事柑橘等水果产业的,种植面积10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年出栏生猪、羊100头以上、牛20头以上、家禽养殖IOOo羽以上,水产养殖山丘区50亩以上、平湖区10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的,其主业参照相应种养规模要求。(七)效益良好。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A)带动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第十条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6、:(一)必要资料L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1);2 .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3 .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证明(截图);4 .国家追溯平台生产经营主体注册信息表;5 .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和清册;6.财务收支记录或会计报表;7,农场主及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8,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9 .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备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相关证明材料;10 .农业机械相应证照、保单、年检依据、购置票据或与农机合作社签订的农机服务合同复印件;11 .被评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文件;12
7、.其他证明材料。(二)对提供以下材料的家庭农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评定:1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相关证书复印件;2 .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等相关证明,或获得奖励、荣誉称号、奖牌、特色农产品等证书和文件;3,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4 .生产经营场所被认定为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有关证明材料,农场成员被认定为农业科技示范户的有关材料;5 .农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6 .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申报认定程序:(一)自愿申报。对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自愿向所在乡镇农业农村(经管)机构提出申请,递交申
8、报材料。(二)初审推荐。乡镇农业农村(经管)机构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择优向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推荐。(S)审核推荐。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对乡镇的推荐材料及家庭农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拟推荐对象在官方网站或其它公共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四)评审认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经市农业农村局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官方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农场,由市农业农村局授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
9、部门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跟踪监测(附件2),根据监测结果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1.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1 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或质量安全事故的;3 .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4,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已达不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5 .拒绝参加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的;6 .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