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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局单位职责一、机构职责(一)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社区、经开区、相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煤矿除外,下同)。(二)拟订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规定和制度并监督实施。(三)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修文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四)按要求牵头建立与国家
2、、省、市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的、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政府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县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七)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规定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
3、急力量建设,按规定管理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八)按规定负责全县消防工作,组织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十)组织协调全县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拨和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县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十一)依法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社区、经开区、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
4、工作。(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全县危险化学品登记。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十三)依法组织指导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十四)拟订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县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科学技术规划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十六)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的决策部署,开展应急管理方面跨区域交流合作和应急救援。(十七)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