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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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意见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下同)、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政策扶持;对当年度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制造业、5000万美元及以上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和创新业态的重大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人民币;鼓励引导境外资本返程投资,对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央企返程投资总部的实到外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励3000万元;

2、对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企业(项目)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对当年度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下制造业、5000万美元以下服务业、1000万美元以下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和创新业态的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二)加大全球化招商推进力度。完善海外招商网络体系,对合作建立境外双招双引工作站的第三方合作机构,根据协议和绩效,每年给予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便利商务和境外驻点人员出入境来往,提高签证申办便利化程度,加强签证申办指导,实现出入境证件应发尽发,能发快发。(三)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和省市县长项目工程

3、的外资项目,在用地、环保、能耗、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综合扶持;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可以以幢、层为基本单位分割登记和转让的,分割、转让方案经审批,允许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的投资,以及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外

4、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民营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外资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与内资研发机构同等待遇,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按浙商务联发2021)161号文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引导外资投向产业链薄弱的环节和技术领域。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负担,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落实外资企业研发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二、做大做强对外贸易(六)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含线上展会)

5、给予展位费100%补助;对企业参加非市年度重点境外展会(含线上展会)的给予展位费50%补助,单个展位(9平方米)最高补助2万元,展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给予展位费60%补助,单个展位(9平方米)最高补助2.5万元,展会在RCEP成员国家的给予展位费70%补助,单个展位(9平方米)最高补助3万元。支持企业以“代参展”模式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享受境外线下参展同等政策。以上同一项目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每家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七)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商协会组织地方特色产业企业集中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单次展会组展展位达10个及以上的,给予组织方每10个展位5

6、万元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补助(实际费用低于5万元的按实结算),单个展会不超过30万元。(八)支持引育优质外贸企业。鼓励工贸一体型企业在我县设立采购总部或进出口公司,对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项目,在财政、土地、能耗、排放、金融等方面给予相应要素保障。对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当年度自营出口额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予以鼓励。支持总部型外贸企业回流进出口业务和订单。(九)支持企业开展境外认证。对当年度获得各类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境外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发明专利申请的企业,给予核定(认证、注册、申请)费用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十)支持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

7、认证)。对当年首次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十一)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自营出口额3000万元至3亿元、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对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重点鼓励。(十二)鼓励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对当年度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对当年度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自营出口额首次达到100O万元以上的企业,予以鼓励。(十三)支持出口品牌培育

8、。对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首次获得出口名牌的,给予一定支持。(十四)支持加工贸易发展。对当年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外贸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对当年度加工贸易自营出口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予以重点鼓励。(十五)支持进口扩量提质。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招商、配套活动及交易团等各项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当年自营进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分档计算),超出5000万美元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4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

9、当年新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十六)鼓励开展服务贸易。根据企业类型、业务属性及业务情况,对服务外包离岸执行企业进行激励。支持服务贸易基地建设,对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园区)的,分别资助30万元、15万元。三、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十七)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当年新开跨境电子商务B2C店铺且单店交易额达到3万美元或当年在主流平台(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亚马逊、速卖通、shopeeLAZADATIKTO

10、KeBaywish)新开跨境B2B店铺且有出口实绩的,予以鼓励。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开设独立站且有销售业绩的,予以鼓励。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利用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速卖通、亚马逊、全球贸易通、eBaywishshopee等平台开展境外推广,予以鼓励。(十八)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园区,予以园区运营方一定补助。(十九)支持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对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并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方式9710、9810项下)的年跨境电商出口额首次达10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予以鼓励。(二十)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对经

11、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的在绍高校,给予资金扶持30万元。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且在院(分院)人数不少于800人的在绍高校,给予资金扶持80万元。(二十一)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培训。对组织职工进修跨境电商类培训的企业,按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二十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产业园、跨境电商出口名牌等),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次)。(二十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境外注册和国际认证。对年

12、跨境电子商务网络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出口目的地国注册自有商标和开展国际认证的,给予核定(商标注册、国际认证)费用7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5万元。(二十四)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对企业自建跨境电商平台,正式运营满一年且平台年度网络交易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每提高1000万元,再追加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平台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二十五)支持建设外贸服务平台。对拓展业务明显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支持。鼓励企业设立公共海外仓,除上级扶持资金外,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四、加大“走出去”支持力

13、度(二十六)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按年度营业额每100万美元资助5万元,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十七)鼓励企业境外投资。鼓励企业实施跨国并购、开展品牌、营销网络等领域的境外投资:对企业境外并购项目当年度实际投资每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分档计算),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具备营销接单、售后服务或仓储配送等业务的境外营销机构,实际投资在2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五、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二十八)支持化解外经贸风险。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扩大“政府联保平台”覆盖面,对上年度出口50

14、0万美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参加政府联保平台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全额扶持,对自行投保出口信保的企业(不限出口额)按实际支付保费的65%给予补助。对企业“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补助。(二十九)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有关案件应诉、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当年度所发生的律师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对终裁绝对胜诉案件再给予整个案件律师费20%的补助。单个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外贸预警体系建设,对通过年度确认合格和优秀的省级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六、附则(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

15、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实施。(二)本政策适用全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三)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存在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6)43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有严重信用(社会信用、金融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生重大逃税骗税行为的;其他一票否决的情况。(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市级政策和县级其他政策),或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五)为平衡整个财政结构,对于权重较大的企业在资金兑付上,综合考虑其产值、税收、研发投入等指标,给予一次性兑现。(六)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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