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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养老护理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为进一步提升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培育高素质的养老护理员队伍,根据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XX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X民发(2023)X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教育对象XX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X民发2023)X号)明确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自行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二、教育内容职业道德、职业工作须知、人际关系与沟通、老年人照护知识和技能、老年人照护管理、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知识、消防安全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等。三、教育形式(一)线上学习。L依托“甬易养”
2、平台“护理学堂”在线观看视频、书籍等内容;2.依托“甬易养”平台“护理学堂”在线模拟练习;3.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含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下同)、行业社会组织开展的养老护理员网络在线培训。(二)线下学习。1,各级民政部门、行业社会组织开展的养老护理员线下培训;2.养老服务机构自行组织开展的养老护理员业务学习、专项培训;3.养老护理员自行参加的线下培训。四、年度学习任务指标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养老护理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线上线下总学时分别不少于8、16、24、32、40学时。新入职的养老护理员,原则上应完成当年相对应的学习任务,学时指标按(12-入职时月份)/12*年度学习任务指标计算
3、。未持证养老护理员应在本单位的统一安排下参加民政部门、行业社会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牵头组织的各类线下培训。养老服务机构应积极发动未持证养老护理员开展“甬易养”平台线上学习。五、学时计算方法(一)在“甬易养”平台“护理学堂”线上观看视频、书籍等每45分钟计算为1个学时;在“甬易养”平台“护理学堂”在线练习模块中每完成一次模拟练习可获得相应的学时,具体以平台统计结果为准。(二)网络在线培训、线下培训每45分钟计算为一个学时,每半天最多按4个学时计算。(三)年度总学时统计时间范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四)离职的养老护理员,如在市内其他养老服务机构重新入职,其入职前的学习时长在当年可累加计
4、算。六、信息维护及学时录入(一)信息维护。各级民政部门、养老服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甬易养”平台养老护理员信息维护,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及时更新养老护理员信息变动情况。(二)学时录入。线上观看视频、书籍和模拟练习所获得的学时由“甬易养”平台汇总统计。网络在线培训、线下学习情况由牵头部门负责录入,市、区(县、市)两级民政部门、行业社会组织等开展的网络在线培训、线下培训,由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和行业社会组织负责录入“甬易养”系统;养老服务机构自行开展的养老护理员培训,由机构指定专人录入“甬易养”系统;多家机构共同组织的养老护理员培训,由牵头机构负责收集相关材料,交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录入“甬易养”系
5、统;养老护理员自行参加的教育培训由所在单位负责录入“甬易养”系统。录入网络在线培训情况时应提供培训通知、参训人员名单等佐证材料并上传“甬易养”平台。录入线下培训情况时应提供培训通知、参训人员名单、签到表、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并上传“甬易养”平台,其中,录入养老护理员自行参加的教育培训情况时还应提供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培训机构发放的结业证书等佐证材料并上传“甬易养”平台。录入养老服务机构自行开展的养老护理员培训情况时,除提供培训通知、参训人员名单、签到表、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外,还需要上传课堂培训视频。各级民政部门、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养老护理员继续教育的种类、时间、地点、内
6、容等情况进行记录。七、学时审核市民政局负责审核市级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达标情况,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达标情况,当年的学时达标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养老护理员申领特殊岗位津贴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学时达标情况通过“甬易养”平台进行线上审核,市民政局为各区(县、市)民政部门“甬易养”平台账号开通审核权限,各地可在线核准养老护理员教育培训情况。学时审核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养老服务科(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初审,由养老服务科(中心)负责人复核确定。年度学时审核工作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完成。八、相关要求(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养老护理员继续教育
7、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督促,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对养老护理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强化,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技能水平。(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养老护理员继续教育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统筹安排和规范开展各类教育培训,严格遴选培训机构,合理设置培训课程,分类分层因材施教。要督促引导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托现有的设施和教培力量开展内部自主培训,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三)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服务机构要严格规范教育培训和学时录入、审核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消极应付、流于形式等现象。市、区(县、市)两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教育开展情况的检查,通过不定期电话询问、实地检查台账等方式及时了解教育培训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