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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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稽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认定、实施的抢险救灾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工程:(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险修复工程;(二)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的抢险加固工程;(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四

2、)房屋建筑、市政和环卫等公共设施抢险修复工程;(五)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事件发生后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四条负面清单抢险救灾工程不得认定的情形:(一)日常维护修复工程,为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灾害而建设或者修复的建设工程;(二)具有可预见性、可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建设工程;(三)受损较轻,不会立即带来灾害损失或者进一步扩大灾害损失的建设或者修复工程;(四)因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建设工程;(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第五条管理职责(一)区级行业

3、主管部门为抢险救灾工程主要监管机构,包括: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管,做好对抢险救灾工程合同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各区级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三)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工程的发包活动,对抢险救灾工程的违法发包行为进行调查、执法。(四)区财政局负责统筹下达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资金并对资

4、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管。(五)区审计局负责对抢险救灾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六)区纪委监委负责对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有关对象实施纪检监察。第六条认定分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以下分工认定:(一)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区级相关应急预案,设立抢险指挥机构的,由抢险指挥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二)未设立抢险指挥机构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S)抢险救灾工程认定机构与建设单位不得为同一机构。第七条认定程序抢险救灾工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一)发生紧急险情、突发灾害,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最短时间内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险(灾)情现场进行勘察,及时做好文字和图像记录,并

5、向抢险救灾工程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情况特别紧急,必须立即组织抢险救灾的,应当立即向抢险救灾工程认定机构电话报告险(灾)情,经口头答复后先行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程,并在7日内补交认定申请。(二)认定机构收到认定申请后,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的,应当及时出具认定意见并报送分管区领导同意(若抢险指挥机构指挥长为区领导的,则不再报送)。复杂的抢险救灾工程,认定机构可以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技术能力、丰富实践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担任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抢险救灾工程的论证、评估工作。认定机构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

6、责。(三)按程序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认定结果及说明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报备。第八条简化审批流程依照本办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需要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区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等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情况特别紧急,如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需要立即开工的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开工后完善相关手续。第九条直接发包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不进行招标。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按“三重一大”等内控机制在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监督下自行择优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十条合同管理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和承

7、包单位应当先签订项目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合同签订前,认定机构应组织区财政局、项目建设单位会商,明确资金来源、计价方式等。合同中应明确承包单位、施工内容、工程费用或者计价方式、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严格管控区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查,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施范围,不得借机搭车将与抢险救灾工程无关的工程合并实施或擅自扩大工程实施范围和内容。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或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二条参建各方责任抢险救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质量检测等单位开展工作。参建各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推进抢险救灾工程顺利实施,确保抢险救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抢险救灾工程完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形成抢险救灾工程情况报告向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应急管理局报备,同时报送区审计局和区财政局。第十三条依法追责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抢险救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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